拟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5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事实理由:
一、2008年9月23日,原被告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第四层一套住宅商品房,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购房款50万元;合同约定于2008年12月30日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2008年12月30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2009年1月6日,经原告合理催告,被告未给予答复。
2009年4月6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验收交接房屋,经原告查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存有下列问题:
1、 工程未竣工,不能提供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
2、 本案商品房不符合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被相关行政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北侧的厨房、卫生间、卧室窗户被被告开发的沿街商业用途的商品房楼顶女儿墙遮挡一半,影响该房间的采光,相关防水的问题难以解决;(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房间采光不低于房间面积的十分之一,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即便经过改造,房间仍然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范)
3、 防水存在问题;
4、 双卫墙面瓷砖空鼓;
二、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有欺诈行为:
1、原告根据购房时查看的被告楼房展示的模型,与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严重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影响住宅的使用,提供商品房与合同签订前模型不一致,被告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
2、被告明知工程进度无法按时履约交付,恶意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资金,服务有欺诈行为;
3、被告通知交房,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知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企图以欺诈行为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
综上所述,被告为原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有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据二:开发商收款收据
证据三:开发商楼盘模型照片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的解释中,规定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中,1、出卖人恶意违约的责任认定。(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一房数卖)。《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的责任认定。(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2)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请教,我咨询的问题属于出卖人恶意违约吗?
我的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谢谢各位予以指点
拟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5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事实理由: 一、2008年9月23日,原被告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第四层一套住宅商品房,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购房款50万元;合同约定于2
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书,在交首付款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时候,开发商说面积初测面积增加了6平多,我不想要了想要回定金,与开发商协商,但开发商让我9号之后来(9号是签订合同的最后一天期限)这明摆着不等我先违约么,不想给了
我与房地产开发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但有交付定金的收据,收据上写明卖楼价格但未写缴付全款日期,待我交款给对方时对方已多次催款不交为由拒收全款拒绝卖楼,我有交款给对方但对方不收钱的录音。对方找人做假证,被我的律师一一拆穿,最后对方律师不在为其代理。 经起诉,现法官已起草判决对方交楼,但对方通过关系向法
请本人于2007年6月付全款买了一套商品住宅预售房,约定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直到2010年5月份才通知可以交房了,但是开发商什么证书也没有,<竣工备案表><面积实测报告><住宅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什么都没有,所以我没有去收房,我准备起诉.但是开发商公司的名称已经不再是我合同上签的那个名称了,我买房时这个开发商是于
A购买B的二手商品房,合同注明够房款分三期交清,第三期尾款交付时间为B方将户口从该商品房后结清,合同规定B方的户口迁移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前,B在2009年5月才将户口迁移走,A以B违约为由拒付尾款。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前A没有对B就合同违约提出主张。2010年11月5日B起诉A,要求A结清购房款,请问该要求合法
我于2010年4月在一家房产公司订购联排别墅一套,签订了认购承诺书,并分两次共预付了9万元。承诺书上写:1、此房价格为51万元,面积按照验收面积为准,价格不作调整。 2、乙方(购房人)在接到甲方(售房人)签订购房合同通知后7日内前往售房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做退房处理。 并写明了乙方需支取公积金并
尊敬的律师: 您 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万忙之中查看我的来信,我是湖南省平江县的、我于2007年12月在广东省博罗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我当时买的是现房,我的购房合同上面是约定按套购买的。所以合同上面的房屋信息只注明该房约定面积为274.21平方米,总价值803700元人民币。关于该房的单价一栏是空白
开发商的广告说他是某知名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此前提下,我们签订了认购书,随后收到他们的信息澄清事实,他们违背了广告法口头答应双倍赔偿。不久开发商在报纸上登出说明澄清事实,然后告诉我们可以不用双倍赔偿只退还本金,他们是否钻了漏洞
您好,我于2010年12月份在惠州大亚湾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房产,交了四万定金,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而且房产与宣传页和图纸有些差异,请问能否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已付定金? 因为多方面原因(交楼期太晚,很多其它业主反应与当初的广告宣传不符等),目前不想买这个房子了。能否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