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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请教商品房纠纷双倍赔偿

请教商品房纠纷双倍赔偿 拟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5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事实理由:
一、2008年9月23日,原被告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第四层一套住宅商品房,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购房款50万元;合同约定于2008年12月30日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2008年12月30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2009年1月6日,经原告合理催告,被告未给予答复。
2009年4月6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验收交接房屋,经原告查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存有下列问题:
1、 工程未竣工,不能提供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
2、 本案商品房不符合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被相关行政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北侧的厨房、卫生间、卧室窗户被被告开发的沿街商业用途的商品房楼顶女儿墙遮挡一半,影响该房间的采光,相关防水的问题难以解决;(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房间采光不低于房间面积的十分之一,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即便经过改造,房间仍然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范)
3、 防水存在问题;
4、 双卫墙面瓷砖空鼓;
二、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有欺诈行为:
1、原告根据购房时查看的被告楼房展示的模型,与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严重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影响住宅的使用,提供商品房与合同签订前模型不一致,被告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
2、被告明知工程进度无法按时履约交付,恶意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资金,服务有欺诈行为;
3、被告通知交房,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知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企图以欺诈行为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
综上所述,被告为原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有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风吟歌()
提问时间:2009-04-1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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