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裁定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提行政起诉讼? 比如,要求确认毕业证书的真伪。法院一审,二审以毕业证书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颁发的,没有溯及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今年实施的《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
一老人起诉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老人胜诉,对方上诉后市中院改判老人败诉,老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高院驳回。请问该老人怎样才能继续主张权利?盼望律师指点,给予建议。
我父亲名下的公产房于1985年给我结婚并一直居住致2010年9月拆迁为止。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办理更名时房产处非要其他三个子女都到场签署同意更名给我的同意书。但是有两个人根本就不同意给我更名所以不来。按建设部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合同法第二百三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履行职责和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不可以同时并列提出?
我是利害关系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及意见,向国土局提出信息更正申请,要求国土局更正99年颁发的初始宅基地土地证登记人的名字,2012年10月31日国土局的答复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让我取得登记人的书面同意后,国土局才办理更正。我有证据证明国土局办理该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证据:1、登记人是城镇户口;2、
学校侵犯教师权益,教师依法向区教育局进行申诉。 区教育局做出显失公平的申诉处理决定书,教师不服,针对区教育局的申诉处理决定是否能够进行行政诉讼? 河西二中级法院,说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给他法律条文,他也不按照裁定,并且拒绝做出书面裁定,怎么办?
各位律师好: 今天我的行政诉讼已经开庭,我的诉讼请求有两个:1、撤销原处罚决定;2,、原处罚决定显示公正,申请法院直接变更。在庭审后期,我发现这两个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我提出撤销第2个诉讼请求,但法庭认为已经过了可以撤销的时间,没有允许。庭审一切照常进行,我们也在庭审笔录中签了字,法庭择期宣判。
我参加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绍兴市教育局违规操作,我向绍兴越城区法院起诉,却被以评审特级教师不是行政诉讼范围为由而驳回,请问真是如此?我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