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叫来的一个工人,私自用了我爸的工具,我爸嘱咐过不要用他的工具,结果他用了导致自己鼻梁断了,脸上皮肤伤到,住院什么的大概花了一万左右。现在他女儿来闹事,说要我们负全责,要我们赔偿十万元,说他爸万一闻不到味道,就算二级伤残。嗅觉这种东西是主观上的,怎么评定二级伤残呢。那这件事情上我们到底要怎么处置。我们没有想着完全推卸责任,但是也不能任由他漫天要价。
我当时是吃饭时被烫的,饭店负责人跟我一块儿去门诊看看,刚开始他想私了,但是让他跟我去门诊了,当时医生说没事,门诊也没有烧伤科是外科医生看的,就跟热水烫过之后差不多只不过是皮破了,擦了碘伏包了一下打了一针破伤风的针就完事了,跟饭店负责人协商了一下给我400元的误工费,说是去他店里再给他打电话再请我吃一次
变相劝退,公司以请假过多要求终止合作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是14年7.8入职的到12.31号期间请假13天,并且每次请假也经过人事部批准了,现在人事部以我请假过多要求停止合作,并且要求我自己写离职申请.劳动合同是到2016年1月停止,请问我该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