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签订中原地产的房产买卖合同时约定要按期迁出户籍如违约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5支付违约金(总房价83万),直至户籍迁出之日止。违约责任写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20日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守约方解除本合同,须书面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需按总房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情况:卖方的户籍肯定无法迁出已经违约,定金5万卖方已收,房产证在中介,因户籍未迁出我未付首付,准备和卖方协商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中介要我们付中介费,我能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和居间协议吗?如走诉讼途径,我能要求卖方赔付多少违约金?
我于2月和卖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5月底前给过户并交了2万元定金,谁知卖方至今以自己的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为由,无法履行合同,前两天把2万定金退还给我,无任何歉意的情况下耽误了我3个月的时间,这三个月里二手房价大涨咱就不提了,合同上写明了如果卖方违约双倍返还买方定金,卖方只字不提,现在只能诉讼法律,合
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格式上,违约金通常是20%,请问: 1.是否能把违约金修改成为固定的金额呢? 2.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将违约金提高到和房价差不多呢?(如房屋价格为100万,而违约金写成95万,并在补充条款里再确认一次,若一方违约将赔偿95万的违约金) 3.若以上合同成立,到时候引发官司的话,这个违约金成立吗?
两年前,我经房产中介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款。由于当时开发商还没有交付小产证,合同约定:一旦产权证交付了,马某即与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如不能办理,马某将双倍返还房款。现产权证已下,由于房市大好,房子已涨了3倍。马某借妻子不同意,不予办理过户,愿意双倍赔款。我不同意,认为马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
我去年7月18日与卖方签订购房协议:购房款作两次付清,一次是去年9月20号(已付),另一次是今年6月30号付清并办理过户。如一方违约则须向另一方付1万违约金。由于今年房价上涨过大,卖方原意付1万违约金,我却想按原协议过户。请问我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的权益。谢谢
2010年7月11日,我在中介处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总房款为41.5万元,当时支付房主5000元定金(房主写的收据),协议规定“过户当日双方自行交接除定金之外的首付款260000元,其余部分150000万由中介方协助乙方通过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并付给中介方居间费3000元(总额为6225元),后在7月19日交齐贷款手续的同时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买方能向有过错的卖方索要房屋升值款吗?
买方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房产,明知卖方无独立处分权,故意与无独立处分权的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合同被二审法院以买方非善意购买,判决合同无效。请问作为有过错的非善意购房者,向有过错的卖方索要得到房屋升值价款吗?(备注:缔结合同时,有三方,即买方、卖方、房屋中介。买方明知卖方无独立处分权而故意与之
二手房买卖,买房违约,中介根据合同要求均分定金,卖方得到的是违约金,怎么办?
我是卖方,2011年签定了三方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买方违约,在2012年12月支付了违约金,现中介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均分定金,但卖方得到的是违约金,中介的主张合理吗?
购买二手房买方违约是否需按买卖居间合同注明赔偿房屋价格的20%
购买二手房,未看到所购买房屋,在中介未将该房屋具体情况说明的情况下(未落实该房产是否具备土地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等)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际勘察了所购买房屋后,对房屋构造不满,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向卖方支付1万元定金,目前此一万元打算当作给予卖房的补偿,是否需要支付合同上注明的20%的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卖方先违约了,户口迁出超国合同约定时间,且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买方拒付后续的尾款,经与卖方协商未果后直接从尾款中扣除部分违约金,由于卖方违约在先,买方延期付款从尾款中扣除违约金是否合法?买方是否有违约? 合同约定卖方迁出户口在付尾款之前,卖方迁出户口逾期18天
二手房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房屋出现问题,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吗?
二手房买卖,卖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了房屋向下一层渗水的现象。下一层住户已多次向其提出整修,其一直未处理,并且隐瞒事实,未告知买方,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