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2013年8月8日,浙江省长兴县三位村民在桥边乘凉时,被正在桥边作业的吊车吊臂砸中,三人不幸身亡。
理由:事故工程的承包方王利、赵卫良虽非导致被害人俞炳祖、金毅和金程跃三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但应为重大责任事故担责。
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事故中,肇事吊车司机王建林作为俞炳祖、金毅和金程跃三人死亡的直接肇事者,无疑要为此次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但王利和赵卫良作为该项目的承包方,明知操作吊车需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却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建林操作无年检过的报废吊车进行涧滩施工,最终造成俞炳祖、金毅和金程跃三人被吊车吊臂直接砸死的重大伤亡事故,同样要为此次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本事故中,承包方王利和赵卫良不仅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人员。故承包方王利和赵卫良要为此次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肇事司机王建林经(2013)湖长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肇事吊车司机王建林的刑事责任不能替代工程承包方王利和赵卫良的刑事责任。
此外,事故工程的承包方王利、赵卫良等人理应预见到自身违规雇工作业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抱着侥幸心理,其主观过失同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向当地检察院控告他们,可以吗?
工作时间段外 在承包的工地外 工人与另外的工人发生斗殴致使他人死亡 该承包方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A由项目部承包工程,转包给B(无资质,自然人),B在施工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A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A由项目部承包工程,转包给B(无资质,自然人),B在施工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A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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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向甲借车(甲当时还在睡梦中,钥匙在桌上,不清楚有没有同意),乙又将车给丙骑,(乙将车给丙骑是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乙丙都是未成年人,机动车无牌无证),丙载着乙与丁相撞,丙没有遵守红绿灯,丁车速过快,导致丁的妻子抢救无效去世,乙受了点伤,请问,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乙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各位律师您好:一个醉酒驾驶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对方没有违反任何的交通规定对方需要承担那些责任?
我一亲戚A,17岁,上高中,和同学B发生矛盾,放学后,A合伙他的3个朋友找B算账,但B也组织了他的8个朋友,其中A和他朋友都没有携带任何凶器,B和他的朋友每人携带一把刀,双方在一个小巷子里发生斗殴,结果造成A的1个朋友死亡,2个朋友受伤,(伤亡都是B及其朋友造成的),目前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目前初步给予A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