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我出资买房,当时没有太多法律常识,也是让母亲可以有地儿居住,母亲办理房屋事情时把房产证写到自己名下,母亲是再婚,还有个继父,继父去世时给写了遗嘱说是他的东西都是母亲的,他也什么都没有,母亲去年去世了,走之前在我这住过一段时间,写了很多遗嘱,有关于房子的,关于兄弟姐妹的,去世很突然是心梗,我不在老家,帮女儿带孩子走不了,就算到老家也火化了,姊妹就不让我回,现在房子我在管理,可是总是要解决的,咨询一下怎样解决?
我是孙子,奶奶04年去世,没有遗嘱,爷爷有三个儿子,常年不回家。全部在外地,身边只有二儿媳陪着。06年时候老人得病,病好后同孙子一起去三儿子那里生活了三年,由于在那过得不好,09年回来老家,三年来只有二儿媳一直伺候,天天晚上送饭,中午老人过来,三个儿子一直不管不问,期间老大过年回来过两次。一个大院的人均可
如果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结婚后双方私下协议各占50%产权,双方签字按手印,协议没有去公正,这样如果离婚的话,会按协议来么?
父母仍然在世,但已年迈,生有一儿四女,儿子想让老人建立一份遗嘱,内容是将名下全部房产直接由他继承,但是不想让四个女儿知道,私下建立医嘱,并请其他人作证,签字证明,请问像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其中一个子女有精神病,没有房产,住已故父母家,户口也在父母家,房产该如何分配。 家有子女6人,父母已经故,留下房产一套,有精神病一人(现居住在原父母家中)没有房,户口在原父母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据说,法律上,有对残疾人在房产上有一定的照顾,但是对精神病患者,是否有一定照顾。
我想对现在的房子立遗嘱,指定我女儿是唯一继承人。我离异,女儿12周岁,监护人是她爸爸。我想在遗嘱中指定女儿未成年之前的遗嘱执行人和财产管理人,就是想让女儿从我这得到的一切利益都依法规避开她爸爸。可以吗?合法吗?
律师您好:我岳母生前名下有两套房产。2011年4月,在北京方圆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其中说“我去世后,上述两处房产均留给我的小儿子杜宝军个人,与他人无关”。老太太于2013年11月过世。之后两个月内按公证书要求到方圆公证处启动了该遗嘱的执行程序,并将老太太遗嘱向她的其他5个子女出示。遗憾的是,其中两个子女不肯在
老太太有3个孩子,我父亲,还有我2个姑姑,我父亲在很早已经去世。奶奶名下有一套房产,如果没有立遗嘱,房产是怎样继承?我算是代位继承,继承我父亲的那一份额吗?还是只有两个姑姑的份额?
我父亲今年过世,母亲96年过世。去世前找了律师事务所留有一份遗嘱,生病期间都是由我照顾,房产给我。他有四个孩子,三儿一女,我是二儿子,他的女儿是我大姐,我大姐和她的儿子也过世了,只有一个姐夫,大儿子同意过户给我,小儿子也已过世(有一女儿)。房产公正时,由于小儿子的女儿和姐夫不同意,请问这种情况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