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女士与李先生经家人介绍在一起,约半年时间,但他们没办理任何手续,现阳女士怀孕4个月了,但阳女士不想要孩子,他们又性格不合而分手了,但李先生没有付任何打孩子的费用,是他家人处理的此事,但到医院后医生要求打小孩必须李先生本人签字,但他家人不愿意签字,请问阳女士现在应该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我和我女朋友认识第二年生一男孩属于未婚生子,当时她16岁我21岁,但是因为以后的生活原因我们经常打打闹闹,在小孩四个月大的时候他扔下小孩不辞而别,现在小孩由我家人抚养已经三岁半了,我心里咽不下这口气,我是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她支付小孩这几年及以后的生活费,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为我这种情况作出判决
上述已经说到,原告纪利峰受伤致头皮撕脱伤伴脑挫伤,在上臂皮肤严重撕脱伤伴血管、伸经损伤,在肱骨髓上粉碎性骨折。法律不该予以受理吗?不该赔偿惊声损害抚慰金吗?请问又有谁不知道伤筋动骨一百天呢?这还需要什么证据吗?又有谁骨折了一出院就能上班工作呢?不该赔偿误工费吗?还有车祸导致上臂皮肤严重撕脱伤伴血管、
离婚前签署协议,协议规定3年后房屋须出售、其获得的金额夫妻两人按一定比例分配。而现在夫妻双方一方执有房产证(即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写的是那一方)。这样的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可否于公证处公证?公证以后若是三年后夫妻一方不同卖房、或不同意分配原定金额给对方,是否可以对之依法处理,使其强制性执行协议内容?若
我跟孩子的父亲是在高中的时候写信认识的,写了2年多的信,后来他来杭州,我们正式成为男女朋友。 因为他在武汉,我在杭州,一直都是2地交往的。我毕业那年,怀孕了,本来要打掉的,后来因为杂事很多 就耽搁着,等到想打的时候已经三个多月了,医生说要父母的签字,就回家跟母亲说了,最后很多人劝,就 经孩子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