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 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 1、《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 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人民法院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 2、谈话记录里有一处原来写的是1993, 而现在卷宗里该处却被修改为1994.(对比现在公证处卷宗与法院强制执行卷谈话记录复印件) 4是在原3的基础上涂改成的。 这说明公证处后来修改了卷宗。 是否可以对整个卷宗证明效力提出质疑? 3、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 4、《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 5、《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意见栏说“经处务会讨论...”,但卷宗中并没有处务会讨论内容文件。 请问:以上五点问题,可否推翻公证书? 急盼回复,如对此案有兴趣,请留下联系方式,本人将电话详谈。
离婚的时候去男女双方去公证处公证了双方的财产和债务,公证书上写明了在婚姻关系维持中男方的债务和债权离婚后由男方一人承担,公证书上还写明房子归女方所有。但在离婚前男方用房子抵押贷了30万的款,现在法院要求收回男女双方的房子是否合理?急,请懂法律的专业人士分析
在分居状态中以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产(我出的钱),事后关于产权问题也做了公证(公证此产权归我所有),不作为遗产处理。请问若我父母过世后,该房产是否要作为遗产处理,同姐妹一分平分?
律师您好: 我的父母已去世,留有3套房产和财务等。我的爷爷奶奶还再世(爷爷是脑萎缩)。 我的爷爷奶奶同意也自愿放弃他们应继承的份额,去了公证处,公证书已经办下来了。 但是我的佰佰大爷们知道此事后要到法院以爷爷奶奶名义起诉我,理由是他们年纪大了没有是非分辨能力以监护人的身份去告我。1在这种情
在92年与企业签订了一份公证书是关于以房换房的,当时是签的是房屋使用权永久归企业,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仍归我个人,现企业换给我的房产已在93年优惠买房的时候买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归我个人。在98年企业又宣布破产,现在我是否可以认为此公证书已经无效呢?
律师你好,请问二审判决生效后,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且已经执行完毕,那他随后又申请对二审判决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判决原被告共有的两处房产为二人各占一半份额,我们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分割断房产
最近我姐起诉分割离婚财产官司,我姐要求双方协商或者竞买两处房产,不要求评估或者拍卖。被告方则一直不成承认诉争房产有我姐的份。 最后法院没有叫我姐与被告协商或者竞买,而称房屋是整体,分割断了影响其价值,就判决我姐姐与她前夫共有的两处房产为二人各占一半份额。这样没有把房产分断对大家都不方便,会在以后的管
离婚前签署协议,协议规定3年后房屋须出售、其获得的金额夫妻两人按一定比例分配。而现在夫妻双方一方执有房产证(即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写的是那一方)。这样的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可否于公证处公证?公证以后若是三年后夫妻一方不同卖房、或不同意分配原定金额给对方,是否可以对之依法处理,使其强制性执行协议内容?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