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该强制执行公证书是否有效?
该强制执行公证书是否有效? 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 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
1、《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 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人民法院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
2、谈话记录里有一处原来写的是1993, 而现在卷宗里该处却被修改为1994.(对比现在公证处卷宗与法院强制执行卷谈话记录复印件) 4是在原3的基础上涂改成的。 这说明公证处后来修改了卷宗。 是否可以对整个卷宗证明效力提出质疑?
3、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
4、《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
5、《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意见栏说“经处务会讨论...”,但卷宗中并没有处务会讨论内容文件。
请问:以上五点问题,可否推翻公证书?
急盼回复,如对此案有兴趣,请留下联系方式,本人将电话详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outub……(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0-12-23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