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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交通事故的事后处理事宜

我是铜梁区的市民。关于一次交通事故的事后处理事宜,向您咨 询一下: 2014年10月27日10时30分,一位名叫叶栋伦的驾驶员驾驶 车牌号为“渝CLY865”的小型客车,沿铜梁区学府大道行驶至学府大 道尚品世家后门路口时,渝受害人赵芳(本人妻子)驾驶的电瓶摩托 车相撞,造成赵芳受伤,而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铜梁县公安 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中队认定:当事人叶栋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芳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医生诊 断结果表明:右骶骨椎体断裂,右侧耻骨骨折。医生建议:在家疗养 1至3个月,骨科随访。 但是肇事者目前要求通过保险公司与我们协 商以为期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医护期限来进行一次性赔偿。由于医生建 议保守治疗,不住院,也不出具药方,只出具诊断书。 我们认为, 肇事者的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首先,陪护费用等付费项目不可能 产生收费单据,这是世之常理; 其次,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不可能全 部都有对应的文字凭据证明其确切数额; 再次,这起交通事故处理 过程,保险公司在尚未确定全部损失及责任赔偿额度之前,根本无权 进行介入。正确做法应当是:在有关部门核定赔偿损失具体额度之后 ,再根据相关法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是事故责任交强险限额内予 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有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 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此次事故正常的处理过程 应当是:在事故责任认定部门明确事故责任以及赔偿总额之后,保险 公司才可以介入。 划清赔付责任以后,保险公司判定保险赔付额, 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人进行100%赔付,而不是由保险公司与受害人 协商。保险公司的协商对象应当是事故责任人,而不是受害人。 请 问贵处对此事件有何见地,请为我们提出作为受害方参与此次事故处 理时力所能及之事。以及究竟应如何就此事故进行索赔。 感谢你们 对群众法律事业的巨大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提问人:abcdiamond
提问时间: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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