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你好,我们村集体原有一个场原(村集体用来晾晒谷物的场所),在1983年的时候,由村集体决定,把场原上的建筑物卖给私人使用,并申明,只卖上面的建筑物,不买土地,以后村集体需要使用土地时,村民必须交还集体,多年以来,我村集体一直没有给买房的村民翻新修建,现在我村小组准备收回,由集体使用,我们
曾经自己无偿将土地供给做公办学校用地,当学校不开办后是否可以收回? 法律依据是什么?
曾经自己无偿将土地供给做公办学校用地,当学校不开办后是否可以收回? 法律依据是什么?第几条 第几款?
1985年农村集体果园经村民代表大会,卖给少数几个村民,(当时1000元,其他村民能不买)签的合同为国家政策不变则产权不变,现在多数村民要求将收回集体并将果园收回分掉,合理吗。
组上因一户人搬走后该宅基地成为了集体土地,后被另一户在该土地上建了一个5平方米左右的小粮仓(瓦房)大约20几年了,该地以前是村委会所在地,中途撤并村后,村委会闲置了9年,现重新恢复了行政村,因该粮仓紧靠村委会房子,为进一步建设好村委会,要求该户拆除小粮仓及另一户的牛圈,现牛圈已拆除,而粮仓在与该户户主多
国家对没有参加房改的房屋,士地使用证是集体的,对个人土地使用证办理有何规定,个人应如何办理?谢谢
国家对没有参加房改的房屋,士地使用证是集体的,对个人土地使用证办理有何规定,个人应如何办理?谢谢。
我村原有山场一片四至清楚,因多年疏忽管理,现被个人在山脚占用造烟陶一个已多年,现已停用,现在集体需要收回管理并使用,请问该走什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