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各位律师朋友们 我是一个打工的,我在一个工厂干了五天发生了工伤事故。没有劳动合同。我大概是工伤九级。我现在掌握的我与厂方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很少。 我怕他会否认我们存在劳动关系。 国务院劳动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二、用人单位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这些证据我都没有。我只有和工厂老板谈赔偿时的大量录音和录像。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 这样的证据在仲裁委员会能认定为存在实事劳动关系吗??
我杭州的,有好几个客户要做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有可以合作的伙伴直接打我电话134 5679 1813 客户资源我负责提供
王某于2009年因工程欠款将我公司诉至某仲裁委员会,后经调解,王某撤诉,我公司向其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并在调解协议中注明剩余工程款部分不属于仲裁范围,王某对剩余的工程款不再起诉我公司。但目前王某又将我公司诉至上述仲裁委员会。请问我公司能否以第一次调解协议的约定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另注明:我公
1: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样的性质?2:仲裁委员会是不是独立于法院之外的一个司法体系?3:是不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跟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有了矛盾之后,都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4:仲裁委员会是要先经过法院起诉这个过程才可以仲裁吗?还是说,直接就可以申请仲裁?5:法院的仲裁判决是不是可以认为等同于仲裁委员
我是一名来自江苏南通来沪的打工者,由于我们公司拖欠职工公司,劳资双方通过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伍佰圆整(税后); 2.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捌佰壹拾玖圆整(税后); 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第二条
可以到市劳动委员会仲裁吗 或 跳过县法院向地区市法院申诉 我的户口所在地是农村县里, 县里这些个官老爷们常常是违背原则办事的, 到地区市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老板操控成本大些,官老爷们会少点糊做吧。 记得出事后多次去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官老爷一直推得远远的,三年后老板一个电话就给认定了。县法院就更不用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