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员工在公司表现不好,有好几天都无故旷工,向公司提出辞职,我们已经审批,但是他辞职完就去同行业竞品上班,这样行吗?我们能扣除他最后一个月工资吗?
我于2月10好提交的书面辞职信,原本辞到3月10号正式离职,但是领导2月19号就批了,因为事先也没有任何通知。我申请做到2月28号离职,但领导死活不同意,她说就算我上到28号也不会给算19号以后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公司开除员工的,离职时却要员工写离职申请,不让员工领取失业金?
职工2014年1月底被公司开除的,但离职时却要职工写了离职申请,然后在2月社保局办理停保说明中就写职工自愿申请离职的,这样职工就无法在社保局领取失业金?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期待你的回复!
我是2014年应届毕业生,在今年4月份去泰康人寿保险从事保险销售,我们签的正规劳动合同,当时上面写的是1400每个月的底薪,下个月发工资时候却没有给我们发工资,然后当时的经理就说先把钱给我们,下个月发工资再把钱还了。结果到第二个月发工资又给我们少发将近800块钱。也没给我们合理的解释。所以我就想离职,办离职时候
两年前公司发通知说部门经理级以上均可以购买原始股,确认资格以后已交钱认购,但至今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股权登记,但取得了公司盖章的收据,内容为投资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后期离职是否会影响我享有的权益?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我在离职前卖掉原始股,或者我是否有权不卖,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原始股?
两年前购买的原始股,现已取得了公司盖章股权证及收据。但在股权证里有条款明确:“自取得股权证之日起,凡不在公司工作的,控股人在权单方原价回购股份,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请问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离职是否就不能再持有股份? 如果不是自愿离职而是公司辞退呢?
我现在申请辞职,老板让我写一个2年内不做同行业的书面证明。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此要求。请问老板的做法有何法律依据?(本人普通公司职员,非特殊工作)
公司13年统招70多位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到司进行培训。7月是企业文化、军训、公司内部拓展等,8、9月是车间实习,10月是工程实践地参观,内部讲师授课等(期间曾租大巴车送我们到附近县市参观产品应用)。8月份时公司曾与我们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附加协议:第一年为培养期,期间发生离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要求费用不低于一个月工
我是属于三方派遣的公司现在现任公司说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我自动离职我不同意他们就把 我转去三方派遣这合理吗?我现在该怎么办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