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仍然在用工单位上班一年多,此间未签订任何合同,我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双倍的工资吗?但是我听说劳动仲裁期限是一年以内,我现在过了一年该如何要求赔偿呢?
我在北京国贸一家理财公司上班,现在公司已搬家到石景山,我7月21号入职,只是签了一个临时合同,而且也没给我,上面写的是试用期3个月,我于10月14日离职,我主动离职的,我月薪2500,是公司前台,每次开工资都是去会记那取,公司是发现金的,我们只是签个字,而且我们是三个部门,我在三部门,考勤表我只有8月份的,而且
本人2010年12月进的现在这厂,在该 公司工作半年升为组长,后来一直拿的月薪工资,但合同不是签的月薪工资,上次签的合同2014年6月30日到期,本人因工作的事与厂长闹翻了,后来厂长以不加班为由把我调到另外一个部门当员工,前段时间签合同他们还是拿的签最低工资标准的合同给我签,但我没签,要求他们把合同改为与我月薪工
我哥在给个体老板移栽苗木,不幸由于移栽苗木的铲车撞到高压线导致人被烧伤,右腿膝盖以下截肢,现尚处在医院治疗。雇佣的个体老板仅给予1万元象征性的医疗费,铲车司机也只垫付1万元医疗费用就不再顾问此事。现不仅医疗费用难以筹集,事后的伤残补偿更不得而知,请给予法律上的帮助,不甚感谢!
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现在提前解除,也提前一个月提交了书面申请告知公司,现在公司要我赔偿2.6万元违约金(随住房公积金逐月发放的补贴+学历津贴+住房补贴),公司说我跟他们签了五年合同我提前解除,所以违约了,要求赔偿,依据是进厂的时候跟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赔偿的约定协议(本人进厂的时候稀里糊涂地签过了字)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辞退的赔偿标准有没有把缴交的社保费相加在一起?
您好,律师!我在某机关、事业单位做了十多年的劳动合同工,现在该单位要跟我解除并终止劳动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赔偿配准是这样的:一年的劳动按一个月的工资赔偿计算;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劳动,按一个月的工资赔偿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劳动,按半个月的工资赔偿计算;并且该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起,2008年1月1
因为之前和老板认识,所以从去年7月公司筹备开始就一直帮他工作,劳动合同是今年才签的,起止日期也是2014年1月1号。但是公司总是拖欠工资,因为属于月光一族之前没有存款,到这儿后因为不按时放薪就总向信用卡提现,所以都欠银行好多了,现在我们8月份的工资都还没有发放,意思似乎是最近还不准备发。请问如果撕破脸走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