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别看待。一种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如数拨给了劳务企业,而纯粹是包工头心太黑的缘故,私吞农民工血汗钱,溜之大吉。这样的包工头和劳务企业,不仅应被逐出首都建筑市场,而且应被驱逐出全国建筑市场。不然,即便他不在北京坑蒙拐骗,还有可能到其他省份重操旧业,祸害农民工。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不按期将工程款付给劳务企业,造成劳务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使雇佣的农民工无法按时拿到工钱。也就是说,不是包工头存心不给农民工工钱,而是上源没水。这样的欠薪,还应该是制度措施不利的问题。 现在,国家对建筑单位的开工准备金定额过低,只要有工程款30%至50%左右的资金就能动工,对开发企业的政策更宽松。如此一来,“钱不够,拖欠凑”,建设单位欠劳务企业,劳务企业欠原材料供应企业货款、欠农民工工钱,则成了家常便饭。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层层转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四五个圈。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就一走了之。而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倒霉的还是农民工。
那房地产公司说房本的名字已经改不了了。我现在该找什么地方解决房本名字的问题呢?
那房地产公司说房本的名字已经改不了了。我现在该找什么地方解决房本名字的问题呢?
请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是先通过派出所再次协商解决,还是直接通过法院解决?
请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是先通过派出所再次协商解决,还是直接通过法院解决?我有证明人能证明他当初卖我车时含18000的保险,也有我跟他的电话录音,他自己也承认购买过商业险的,但是保险公司里没有他的购买记录和退保记录,如果他再不退钱给我,我可不可以告他诈骗罪?
我是一个农民工,工程合同价款法院已调解结案。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被告方对法院有承诺,用摊位租金偿还,承诺书留在法院。但法院找理由不去执行,3年了,催过法院很多次,法院有关办案人总是说再等等,现在我有什么方法能拿回执行款。背告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用其他所属公司摊位租金偿还.所执行法院为北京海淀法院
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在是否仍适用还是已经废止?
该通知中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疾病的怎么界定? 谢谢 那如果是感冒发烧、抑郁症呢?也要赔付?
红花岗区的“分管问题房开”官员们:你们解决问题楼房的态度应向当初你们宣誓入党时那样,老百姓希望你们能真的为他们做点实事,我们好不容易存钱买套住房,按揭都交了几年了,就因为官员们未对房开公司把关导致、、、唉!官员们帮下忙,已不枉费纳税人每月纳税养你们!
熊某欠我三十多万不还,现在在强制执行阶段,他玩起了躲猫猫,请问法律途径解决不了的问题该怎么解决,要不要请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