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施工单位(乙方)为谋利,通过银行并以移花接木的方式向一国企房地产公司老总的老婆汇去50万元购卖了另一公司的股份,在向某检察院举报后,经该检察院长达近6年的立案侦察,最近告诉我说:虽然有证据但行贿人没有承认,所以他们就不予移送起诉,请问他们此举符合法规吗?
我们当年向检察机关举报时提供的证据有:1该施工单位通过银行向该国企老总汇到珠海50万元并注明用途是该老总的私人投资款,2该老总收到此款后又从珠海退了回施工单位3施工单位单位再以本人私人投资款的名义又重新将该笔款汇到珠海,并至今仍然以本人借款的名义挂在施工单位帐上,事实是我当初付到珠海50万元的投资款被转移到了该国企老总的老婆名下,我根本不欠该施工单位任何,该施工单位近十年以来也从未向我讨要过此笔款,这仅是他们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的隐蔽的付款渠道而已,我当初丝毫不知情就被他们双方当作桥梁利用。检察机关却称因行贿人没有承认而不能认定。
请专家帮忙解答:××有个哥哥属于公务员,有职位之便,而××有个朋友需要××的哥哥帮忙,因为不认识的缘故,该朋友送了50000块给了××,这50000块落入了××的口袋,而××就去找哥哥帮忙了,,请问××是否构成受贿罪?
涉嫌受贿,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被要求退赃款,这对于案件定性有何影响?是否是退了多少就表明承认多少、认定多
涉嫌受贿,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被要求退赃款,这对于案件定性有何影响?是否是退了多少就表明承认多少、认定多少呢?
我友是一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企业工人(为股份制,以工代干).任经营处经理两年(此前一直在子公司各部门任经理,工作努力,口碑甚好)任职期间,收受供应商红包.放在办公室用于本部门活动经费.至案发时,已用去3万元,家人全额补缴,其余十多万元原封不动在办公室被检察机关一并收缴,核实无误.家人及他本人并未动用一分.现检察机关以国
一公务员买车好友为其垫付三万元,但好友以该公务员待某老板有支持,将他自己欠老板二万抵作给予公务员买车,该公务员不知情,后老板被捕,好友告知他垫付三万元有二万该老板所付,该公务员立即把三万还給好友,此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一公务员买车好友垫付三万元,好友以该公务员对某老板有过支持为由.将自己所欠老板二万元抵作给予公务员买车,该公务员不知情,后来老板被捕,好友告知公务员垫付三万元有二万是老板所付,公务员立刻将三万还给好友,此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某人为销售人员,在A公司上班期间把自己谈好的业务签给了B公司,并从中提成了7万元,现A公司举报某人被公安羁押检察院以非公务人员受贿罪起诉至法院,请问这算是非公务人员受贿罪吗?
有一包工头为一行政单位买了一张5万元的单(不是为个人),请问这家行政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罪?应受如何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