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与房之间共有5尺的距离,其中散水各家2尺,中间1尺水沟,我们邻居在盖房时将他的2尺占用,用做房屋的面积,现在他家盖平房要出檐,在空间上占了我家的散水尺寸。我不让出,他起诉,法院判决他家可以出25公分,这样判决合理吗?有何法律依据。
有一离婚案子,男女双方结婚时,男方为初婚,女方再婚(并带有一女),婚后又生有一男孩,现在6岁(还未上小学)。后因感情问题起诉离婚,男方有稳定的收入,女方主要靠娘家资助,在离婚的两年时间里,孩子一直跟着女方(女方不让男方见)。最终法院依据“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不利的”、且“
我是黑龙江克山的,我们这的土地局每年都收取土地使用费,但是,收费标准不一,有的交,有的不交。没有关系的就被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只收门市,难道楼上的住宅楼就不用收吗?
请律师帮忙 原告:朱素兰,女,89岁,多重残疾,住:垂杨柳北里甲六号楼33号。现住:医院。电话:13716156198 被告:孟x x,原告长女。北京齿轮总厂退休职工,住朝阳区南磨房农光东里1号楼北齿宿舍(两居室)1005号 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腾出私自占有的垂杨柳北里甲六号楼33号房屋归原告使用
我们家和梅某某家打官司,我们家有土地承包证书,他家没有。但那个土地我老爸让他家种了好几年了,土地又是马路占地,以前减免农税了的。现在距离开廷以经有4个月了还没有下判决。昨晚法院的人打电话给我说,两家都不得,归为集体所有。这个判决合理吗?
-----------------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物权法来宣判合理吗? 张某(男)和姚某(女)均是离异后单独生活,1998年相识1999年11月份正式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到2008年10 月,姚某把存款和房产买卖协议和房产证全部带走,此房产为张某与姚某在2007年同居期间出资购买,(张某诉称由两人共同出资,姚某诉称由她自己出资,)但是买
在七米宽有中心虚线的混合道路上,我推车距中心点1.3米处与对面超车的轿车相撞受伤,交警判我也有责任,我给房东做油漆现最低150元一天,无工资单,交警不认可,以一天37元结算,合理吗?谢谢!
唐某与陈某是初中同学,双方均无驾照。陈某借其叔父陈某某的摩托车外出游玩并将该车交给唐某驾驶,途中发生事故至唐某死亡。钦州交警3大队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唐某父亲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陈某某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09702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并负该案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