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十万元,并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日期:2008年3月26日 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其中,原二审对一审做了改判,再审维持原二审判决。请问: 再审判决书和原二审的判决书是否同时有效?如果申请强制执行,以哪份判决书为依据? 两份都是终审判决!如何认定法律效力?
在执行阶段停止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只按照《民诉法》第232条计算利息吗?
在执行期间,办案法官只按照《民诉法》第232条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给付利息,而原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在执行阶段停止计算利息。对吗?岂不是更助长被执行人逃脱债务吗?
请问一种工业新产品在使用前需要检定,而目前由于没有检定设备和检定方法而不能合法使用该新产品,有人设计出了新的检定设备和检定方法并取的了专利后这种新产品才得到合法使用权,我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计算该专利发明人的报酬或奖励,一是按新的检定设备和检定方法并取的了专利前和后所得税后利润?二是新的检定设备和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