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为再婚。男,53岁,在职工人。女,53岁,在职工人。1993年结婚,双方各有一个女儿,男方女儿当时4岁,女方女儿7岁,由双方共同抚养,母女户口都迁到男方,现在两个女儿都出嫁,现在两夫妻住的是结婚后买的房子,男方有老房子一处120平方,马上要拆迁,名字写男方和男方女儿的名字,因为老房子拆迁可能有2套房子的补偿,男方女儿想独要,请问母女是否有享有拆迁补偿!如果男方同意把2套房子都给亲生女儿,这样母女一方还能争取吗?
一住宅四间房屋,经法院判决调解由甲乙丙丁四人一人一间占有使用。 现政府拆迁征用,赔偿办法按户口补助,有户口的一人70平米房屋。有房的按600一平米补助,没房的按空补三层400一平米补助。 户主是甲,乙丙丁三户口不在此宅基地上。宅基地使用证是甲父亲(已亡故),乙丙丁是甲父亲的兄弟姐妹。 拆迁办只针对户主签订赔
再婚家庭的妻子怎样可以最大化让自己得到丈夫的私房拆迁房产,以及继承
我继父的私房即将拆迁,他有一个女儿已经结婚生子。我妈妈怎样可以得到更多的房产或者以后可以继承我继父的财产?分得的几套房子应该写他们夫妻的名字还是写我妈妈的名字?如果只写了我继父的名字,那么他百年去世之后我妈妈是第一继承人吗?反过来,如果只写我妈妈的名字,那么继父的女儿以后有权利分得一部分吗?如果立遗
当年分家的时候,爷爷奶奶两位老人挂靠在我父母家,现在拆迁的时候,按照政策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我和妻子已经我们的子女总共7个人可以拿到200个平方,5个人的话只有160个平方,现在叔叔伯伯说爷爷奶奶两老的40个平方应该拿出来给大家分,请问这个说法合理吗?能否详细说明原因。 补充一下,当初这个房子是我父母出钱
最早开始银行分给爷爷3间公租房,后来爷爷去世承租人变更为奶奶,后由于某种原因承租人变更为我父亲,前几年我父亲去世先承租人变成我本人,该承租的公租房的户口只有我和我母亲。我奶奶有一个女儿和5个儿子(包括去世的我的父亲),之前都居住过此公租房,都先后搬出此公租房。现在奶奶住在养老院,有一间公租房空了,现我
拆迁过程中兄弟四人协议将母亲的合法面积给老大享受四代同堂的优惠政策,协议中明确了母亲的住房由老大解决,但老大在协议中“拆迁后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一段中单方面增加了“拆迁(拿房)后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问该协议是否能作为拆迁公司同意老大享受四代同堂的依据。该协议是否有效? 如该协议单方面修改后属无效协议
我山西人。94年结婚,育有一女。婚后与丈夫和公婆共居一院落,98年后因女上学回到娘家村,原和公婆共居的窑洞闲出后公婆使用。2011年征用农地拆迁,因房屋院落是早年在外工作的公公分两次购买他人,只有产权证,登记名是公公的,没有土地使用证。我婆婆和我丈夫是土地及村集体人员,户籍长期在村,但按产权所属政府把房屋院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家是农村的房子,爷爷奶奶建的。妈妈去世后爸爸再婚,后妈以及她的女儿户口不在我们这,拆迁的话,我能分到多少?如果爸爸去世了呢?我能分到多少?
我是要咨询家庭纠纷的,我父母已经离婚,再婚期间,我父亲1直有暴力倾向
我是要咨询家庭纠纷的,我父母已经离婚,再婚期间,我父亲1直有暴力倾向,动不动就打我妈跟我们俩姐妹,而且在婚期间也彻夜不归家,已经有了外遇。离婚后我的父亲每个月都来找我们俩姐妹要钱,我还在读书十9岁,我姐已经在工作了,每个月都有拿钱给他,但他今年才4十多岁。昨晚还来我妈家闹,这算不算骚扰居民?而且他要我
老宅基地拆迁,宅基地证的性质是集体所有,证上是父亲的名字,父亲已去世。按照拆迁协议,根据宅基地的大小进行安置房赔偿。现在母亲儿子户口在村里,女儿户口已不在村里,女儿是否还能享受安置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