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哈尔滨南岗区一家酒店工作!从2010年11月8号开始工作,从事传菜员工作!月薪1200+满勤100+20%酒水提成!工作到2010年12月7日可能因疲劳过度,脚部甚是疼痛!请假半天下午正常上班!次日8号脚疼更是加重!因此旷工一天! 12月9日病情好转,正常上班来到酒店!经理让我打扫完卫生,让后把我叫到包间!说我没有跟他请假!算恶性矿工,给与开除,一分钱工资没有!后说可怜我给我一百! 特此咨询我该如何要回属于我的合法工资
本人原来是月薪,公司为了把账面做平拆成几部分,原来是底薪+职位加给+技术加给,现在是底薪+技术加给+平时加班+假日加班,合理吗?工资不不变
公司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并签了协议,协议上赔偿的金额和劳动法标准不符,是否可以认定协议书无效,重新申
您好,今年7月31日,我老公的公司提前终止了合同,并让他们都签订了协议书,但是我们事后查劳动法才发现,协议书上面赔偿款的金额并不符合劳动法赔偿标准,而且协议书上面写我老公是08年1月在公司工作的,工作年限是2年,但是事实上,我老公是03年1月1日就在这个公司工作的(合同是08年才开始签订的)。是否可以认定协议书
公司是家外资企业,老板都在境外。由于业务调整,目前国内公司基本停滞。但亚太公司领导口头承诺不会关闭国内公司,保留原有人员,所以想有发展的同事只能自己辞职另谋职业。我们几个老员工,在公司将近6年,希望公司能按照劳动法有补偿,请问有什么方法?
我是从9月23号到10月13号请的20天长假,上班后得知部门领导把我9月份的考勤48个小时的周末加班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全部补到事假里,请问这样合法吗,有没有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您好: 我是2009.08.04与上海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址点:辽宁.葫芦岛,工作内容:子公司出纳。2010.10集团公司将葫芦岛子公司撤销,11月2日集团人事部依据公司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依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给我发来一份员工调岗
我是内蒙呼市一家企业员工,工作年限为03年7月至10年2月。最后合同期为09年1月1日至11年12月31日。09年8月由于个人身体原因休病假,10年4月公司通知根据我个人工作年限病假期最长为6个月,则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我人一直在老家不方便办理离职手续,则于10年11月17日办理的离职。公司人事则说离职证明需按公司批复时间为1
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只限于口头通知,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同意书。反而让签订员工离职申请。请问这种做法符合规定吗?
您好,我跟我老婆在2008已生了一个儿子,我老婆现在又怀了第二胎,没有办理准生证,公司是否可以炒她吗,如果炒了,是否符合劳动法?怎么样去维护我的劳动合同法权利,如果是补炒了经济补偿是怎么算,我老婆跟公司签的已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公司性质为港资,请帮忙解答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