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做厂房中介的。我们带客户去看厂房,途中签了个“物业视察委托书”后来我发现客户租下来了。逃单啦,我们这个时候那个物业视察委托书由法律效应吗
一间4000平方的厂房,属村物业,A租后转租给B,4月1日B再转租给C,C正在装修,因5月大雨水浸,C在水浸后向B表示因厂房排水系统不完善,造成损失,向B提出索要赔偿,租赁合同上写明承租方须加强(包括但不限于劳资、安全、保卫、防火、卫生、环保)等方面管理;所有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事故、修复本厂房)费用及责任均
因承包方问题未建成厂房,但我方与第三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违约赔偿,租金损失是否是直接损失
厂房原定4月18日竣工,我与第三方2月14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5月1日开始,建筑承包商违约撤场,厂房未建成,我方被迫与第三方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厂房租金损失是否是我方直接损失
我有厂房一处租赁给他人,现租赁期限已到,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盖得房屋,当时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承租人可以对建筑材料评估折价或者拆除运走权,现承租人起诉我要10万元损失,合法吗。 假如我同意他建房,还给他补偿吗
假如在厂房租赁期间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建房,租赁到期后是否还得给承租人补偿吗,如果承租人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建房,是否不用补偿,协议中约定到期后承租人可以对建筑材料折价评估及把建筑材料运走,建筑材料能评估吗。谢谢各位律师。
假如在厂房租赁期间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建房,租赁到期后是否还得给承租人补偿吗,如果承租人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建房,是否不用补偿,协议中约定到期后承租人可以对建筑材料折价评估及把建筑材料运走,建筑材料能评估吗。谢谢各位律师。
家有宁江区新城乡晨光村耕地8亩多,位于江北松原大学附近。是父母及妹妹4口人所有,母亲现已过世,妹妹和我都已经是30多岁的成年人,父亲又再婚了,从小到大家里人都没有从事过耕种。多年来耕地的租赁钱都是父亲在收取,母亲是05年过世的,那时候父亲在我们子女不知道的情况下,把耕地租赁给了一个小时候家里的邻居也可以说
今年3月跟承租人签署了5年的店铺租赁合同,但是上个月承租人车祸死亡,他预付的房租只交到今年10月,现在他的前妻和亲哥在打官司要争这个店铺,请问我可以直接收回店铺吗?重新找新的承租人? 如果死者有妻子,她愿意承租,我有权利不租给她吗?因为合同的签订人是死者
我个人的资质是没什么问题的,厂房是我朋友的,但名头是以单位的名义办理下来的产权证和土地证,我和我朋友沟通过,需要用他的厂房办理抵押贷款,但是他的厂房现在做的是别的用途,和产权证土地证的名字不是一种工业用途。现在我咨询了一些专业办理贷款的,他们说,需要把这个厂房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变更成个人的,而且需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