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天津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在房管局签订的合同是约定12月15日之前交付房产相关证明。当时口头约定的是房主将房子腾空并交付钥匙,结清水电煤气等费用后再去过户。但现在房主要求先去办理过户然后才给腾房。请问大律师,如果12月15日之后房主还不腾房也未办理过户,是否可以起诉房主违约,让其退回定金及违约金?
买、卖双方以及中介,签定了三方合同。 合同中有一条,原文如下: 第三条 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权属证明(房产证号XXXX),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出售该物业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 现在情
买方于2009年7月1日通过中介公司向卖方房产,并支付了定金贰万元整,与卖方签订了定金合同。两天后,中介公司从房产交易中心得知,此房屋必须和其同一个产证上的车库一同买卖,或者等车库出售后再卖。卖方当日表示如果买方愿意购买车库,卖方愿意出让车库,或者卖方先出售车库后再以签订好的定金合同的价格卖给买方此套房屋
交易二手房属问题楼盘没有购房发票,出让方没有告知,导致税费多出七千多元。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出让方负责。本协议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及有关法律规定其他费用均由受让方负担。问多出的税费该由谁承担?
前段时间 本人在温州购一处300平米左右二手房 此房被抵押了~ 然后我和卖方跃过中介 通过中间人签定合同~ 我首付200W 过户期 卖方因为婚前购房 在双方去公证时出现搁浅 然后卖方打了单身证明~ 后又提出再付300W给他去处理房物抵押 我不放心 就提出叫他去外面借钱我付利的条件~ 中间发生争执 再几天后 对方说房
2009年8月19日,于李女士手中购买一房屋,合同写明卖方包办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并支付其费用。我支付5000元定金,余额21.5万元,房产证、土地证到手之后,全部交齐。当时我着急结婚,与其协商是否可以先搬进来,进行装修,准备婚礼,对方应允。 9月8日搬入,简单装修,花费6000余元。10月初与卖方联系,卖方出了车
事情是这样的,2010年5月3号我和他人就商品房二手买卖签订了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我作为买方当场支付定金1万元,由于房主的房产证当时还没有办下来,于是我们在签订协议时补充要求房主在2010年6月15号前将房产证办理下来,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我再支付他其它房款(注:定金冲减房款),但是签订协议之后,我就合房主
当时双方商定为31万,卖方为少上点税和买方商量将合同定为25万。当时就资金监管了25万,一切过户手续结束后(房产证过户结束后)买方取出了25万,卖方事后补交了6万元余款。这6万元算是非法占有多付房款吗?卖方有权利再以非法占有多付房款要回吗? 那这6万块卖方是否能够要回?
我与一家中介签订了一套房屋买卖承诺书,并交付了定金给中介公司,承诺书中有不依承诺书约定履行时,所付的卖方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此合同在卖方收取定金后生效,我不清楚中介是否已经将定金交给卖方,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向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定金并中止交易?
今年2月我购入一套二手房,在拿到钥匙的第二天发现外墙有渗水现象,于是通知原房主,原房主以合同约定不对房子存在瑕疵问题负责 为由拒绝修理,并扬言说若不付清尾款就以违约责任告上法庭。我想请问老师,合同法规定的卖出方应该对出售物件质量负责,卖出方不履行告知的义务,是否可以认为存在欺诈行为,如果有欺诈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