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后到国有企业招工在子弟小学以工代教并有教育职称退休待遇问题?
我妻子毕业后做村民办教师,我们结婚后到我单位(县国有企业)子弟小学以工代教,任教期间获得小教一级职称,中师培训毕业证书,退休待遇怎么算。谢谢!
我市一国有企业所开办的小学今年6月份通知学生家长学校于下学期停办,但没有具体与市教育局申请和对接学生就读事项。致使现在开学在即,100多名学生无处上学。这种状况,当地政府与该单位协商暂借其校舍由政府办学,等新学校建好后再将学生转入新学校。但这一方案未得到企业的同意。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让企业接受这一要
按身份证上年龄我去年就到了退休年龄,打电话去单位,单位说档案上是50年,应该今年退休,到了今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我被告知说社保的人认为档案是是50年的“0”不圆,象是数字“1”划成的“0”,所以要以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为准。。这个到底应该怎么界定?!我查过社保相关文件,说是以档案最先的出生年月为准,但社保的人说
我是医药公司退休干部,2004年退休,1997年经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评定为高级会计师,在退休工资与高级职称挂钩时,省、市社保局却认为职称是系统内评定,不予认可,而文件又规定只要是国家和省部级单位评定的就可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下属的副部级单位,怎麽就不行呢?请给予政策支持。
尊敬的律师好: 我们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参加工作,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30余年,于1987年至1988年退休的小学教师,但在二0一0年企业老师划归洛阳市教育系统后,工资套改时,把我们的技术职称定为助理(我们在新中国第一次小学老师职称申报中,被评为高级教师),三位工龄达35年以上的老教师退休工资比同校的同级
我父亲原系中央下放破产企业(资兴煤矿)退休职工,年初因病死亡,我母亲无经济来源,现已65岁,多病,她可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尊敬的陈晓云律师: 本人1957年出生,1978年考学,1981年毕业工作,在地方国营煤矿工作,2000年获得中级职称资格,担任生产部部长,主任工程师。2007年企业破产改制,按煤矿工人提前退休,(本应2017年退休)。2008年被一家建筑公司招聘为电气工程师,请问获得高级职称后,能否享受高级职称的应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