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有一套房屋,是我爷爷的弟弟出资,我父母协助建设,但是由于他是台湾人,好像说是无法在大陆直接拥有房屋产权,所以此房屋属共有的,包括我爷爷奶奶,父母,以及他本人。我们家本来有房,后因他回大陆,生病了需要照顾,找我父母帮助并照顾,才迁入此房。后来我爷爷奶奶相继去世,他现在要告我们非法占有他的房屋,并且已将房屋产权变更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我想问是否他可以不通过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公证什么的,可以直接去房管局变更
04年我出资买入一产权房,是共有产权房写我和母亲二人名字,现想改为我一人名下,是否让母亲亲笔写申明放弃共有份额,然后到房地局变更,因到交易中心做买卖手续会交高额税费,实际也不是买卖性质,确属无偿转让。可否?
房屋共有产权二人变更成一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房地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05年我出资买入一产权房,是共有产权房。当时房产证登记为(产权人写的是儿子、共同拥有人写的我),现想改为我一人名下。咨询如下: 1、是否可以让儿子亲笔写申明放弃共有份额然后,到房地局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2、还是需要把现产权人与共同拥有人先做一下调换变更后,再让儿子亲笔写申明放弃共有份额,到房地局重新办理
律师,您好! 希望你百忙中抽时间解答! 我有一套房,以个人形式5个房间合租给5个人,都签有合同(我和房客双方签字生效),在合同中有一项全年的电费安每度电0.80元计算,签合同前我们都给所有房客一天时间拿回去合同仔细看过后才签的合同,但现在其中一个人说不能安合同价格来付电费,是否合理呢? 因电费是全年递增价
请问:原供销社单位集资建房,本人出了部分费用;现多年前供销社已经解体,如今可以对房屋办理产权证吗?当时集资出钱时只有张协议,说明了房屋面积、所交费用。 谢谢! 请解答。
我在南京看中了一套房子,房主出示的房产证上产权是属于单位的,房主说如果要交易的话可以带我去他们单位,在他们单位进行过户,意思就是把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名字换成我的,但是产权依旧是属于单位,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交易?所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注意些什么?谢谢!
这类型的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其他行政,司法程序是否可以不经审理直接引用上述土地房屋之权属认定作为定案
某《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中载明,原审法院并未对涉案土地房屋之权属进行审理,原判中“位于XX市XX镇中心老街的XX楼的产权属于XX华侨林某花”的表述仅是根据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XX华侨林某花名下的事实作出相关认定。这类型的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其他行政,司法程序是否可以不经审理直接引用上述土地房屋之
我与他人共有一房屋。共有人向别人借款用于私用并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交给此人使用,我已经起诉共有人(尚未结案),但,房屋使用人却另行起诉我要求我赔偿其装修等损失,请问,我是否可以反诉要求房屋实际使用人赔偿其占用我的份额的经济损失? 谢谢!
我们村有一企业(属于村集体企业),以前为了该企业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40万,因管理不善最后企业倒闭,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村里偿还贷款,2000年法院判决以企业的资产对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致使该企业资产被拍卖转让给个人,该所有权人因该企业厂房年久失修(始建于1970年左右),现想将原有房屋进行翻改建,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