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两年前与丈夫离婚,他写明每月支付我生活费2000元整。现在他说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要法院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他说法律上没有支付我生活费的规定,这是不合法的。请问他说的对不,请帮帮我
离婚协议 协议人:焦俊林 男 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花园一区188号 协议人:张玉梅 女 1969年8月10出生,汉族,住同上 协议人双方于1991年4月24日在怀柔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先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焦俊
您好!我是2006年离婚的,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问题的描叙是:女儿XXX双方共有,现暂由父亲XXX抚养,日后孩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跟随母亲或父亲一起生活,双方不得阻拦,在和哪一方生活期间由那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问上面的描述从法律的角度讲有效吗?是否一定要有“判给XXX”的明确字眼才算是判给XXX。上面的描述是
我与丈夫协议离婚,且已在民政部门签字备案,协议内容如下: 1、房产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 2、丈夫一次性付给我10万元; 3、孩子归我抚养,抚养费由丈夫出。 但协议书中有如下附加条件:我若改嫁,付给孩子6万元,以前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的房子则归孩子所有。协议书我已同意且已签字,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
丈夫与我协议离婚,且协议已在民政部门签字备案,协议内容基本如下: 1、房产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 2、丈夫一次性付给我10万元; 3、孩子归我抚养,抚养费由丈夫出。 但协议书中有如下条件:我若改嫁,必须付给孩子6万元,以前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的房产则归孩子所有。协议书我已同意且已签字,在婚姻登记部
丈夫与我协议离婚,且该协议已在民政部门签字备案,协议内容基本如下: 1、房产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 2、丈夫一次性付给我10万元; 3、孩子归我抚养,抚养费由丈夫出。 但协议书中有如下条件:我若改嫁,必须付给孩子6万元,以前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的房产则归孩子所有。协议书我已同意且已签字,在婚姻登记
您好!我是06年协议离婚的,离婚时协议孩子归男方抚养,08年时男方同意孩子由我抚养并重新写了离婚协议,还找了证明人签字并说明第一份协议无效,并给孩子办理了转学手续到我妈那,09年孩子要求和奶奶那上学,孩子又开始由男方抚养,我妈给孩子办理了转学相关手续到他奶奶那,10年男方结婚后开始不让我看孩子,我想问一下,
我和我老公商协离婚。我们的孩子在外地上学,今年初二,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所以商议,我们现在先协议离婚,等孩子上高中以后再办正式离婚手续。在办正式离婚手续之前,我老公想不公开我俩离婚的事情。在家人和外人面前我俩先保持形式上的夫妻关系,尽量不要让孩子知道离婚的事。我俩现在先签一份离婚协议,到正式离婚时按
双方协议离婚两年多了,房子给女方及小孩,但是男方一直拖着不肯过户,不去房地局签字,请问有时间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