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11月初,某物管部向本人以EMS寄来一份约定于11月18日收楼的通知,同时附上一份‘收楼须知’,‘须知’上附了收楼的注意事项,有一项内容是这样写的:‘为了减轻业主负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收楼我司免收水电周转金,且不收三个月管理费,业主收楼时仅需先缴交2010年12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共XX元。’但在收楼当日(11月18日),对方出示一份更正声明,将‘免收三个月管理费’更正为‘免预收三个月管理费’并声称已以EMS方式寄出,本人在收楼完毕后,当日的下午4:00(有签收确认单)收到上述快递。现在物管方面认为已经出了更正通知由,不会再履行免三个月物管费的事,请问律师,我有无足够的证据要求物管履行免收三个月物管费?
1、我父亲将昌平的一个房子卖给别人时,有一部分物业费没有缴清,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物业公司和新房主都知道此事,所以物业公司顺利为我父亲办理了搬家出门手续。 2、后期新房主以物业公司不给他办理购水购电为由,在未通知我父亲的情况下,为我父亲补齐了物业管理费。 3、随后物业公司给我父亲发了一封信件,写到:你
我一朋友与一个体工商户没得房东的有关同意的转租手续下私自转租一招待所的经营权,而且转租方不协助承租方办理有关的证照手续,协议里明显的有不公平的地方,现由于经营问题承租人已付下一年度一办的租金,因资金原因未能付另一半租金,转租人要求收回转租经营权,而且对方还要说是承租人违约,为此特向各为律师请教,我与转租人签
律师您好:我2005年借了信用社4000元钱,六个月期限。当年借款到期,信用社通知我还款,因为当时我在外面,为了避免罚息,就委托信用社从我的账号里扣款还清。 本以为这笔欠款还清了,哪知今年信用社通知我说款还没还,要我函正签字,并告知我已经上了黑名单。 请问:这笔借据有效吗?我该如何维权呢?恳请指点为
我方于91年与甲某鉴定协议,买下一无土地证的私人用地,后于2008年将其与第三方进行土地置换。现在甲某提出,当年所签订的并非转让,而是出借,而我方已将当时凭证遗失,对方也不肯出示当时凭证。请问,改土地所有权应该归哪一方。
祖母盖的房子后来分给兄弟两个并写了分房协议。由于老大生活比较困难老二的那一部分一直让老大住着。现在老大去世了,有一女儿想自己占有。祖母见在分房协议有三十多年了,此分房协议是否有效? 现在房产姓名为老大的,他的女儿拒不承认。应该怎么办,打官司能赢吗?要是以祖母的名义,还是以老二的分房协议。
因我喝酒喝的很醉12月2日晚7.30分左右在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不小心把一位抱着小孩的妇女挂了一下,我摔倒了而妇女没有摔倒和受伤,那位妇女拉着我不让我走说我把小孩挂住了,后来她叫来了家人,我提议去医院她们没有回答,问我要身份证,然后是他们用笔记下了我的身份证号码可能还有地址,喝多了有些不记得了,然后叫我看
我是1983年结婚,生有一女,村里都知道,但是没有领结婚证,户口是在一起的,因个别原因,对方老是说我们没有结婚证,不用去离婚就可以各自找自己的幸福,这样对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们的婚姻是否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