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20日申请人驾驶的闽0780471号拖拉机与姚锡林驾驶的赣E0700DF从建阳往武夷山方向行驶,途经肇事地段(将口镇政府门前交叉路口),申请人驾驶的拖拉机掉头转至中线偏右点,姚锡林快速超速超车,致两车相刮,造成乘其摩托车的另一人(李朋隆)受伤的交通事故。这次交通事故建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申请人王永标承担主要责任,姚锡林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请求建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提供双方事实经过的笔录,遭到拒绝,不知本人可否能够拿到当时的笔录用以复印,证明当时的真实性?申请人认为这种认定极不合理陈述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申请人行驶的车辆完全依法行驶; 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姚锡林酒后驾驶; 三、姚锡林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交叉路口快速超车; 四、交通事故的伤者李朋隆明知姚锡林酒后驾车,但仍乘坐姚锡林的摩托车; 五、姚锡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经年检合格却上路行驶。 请问律师申请人的理由充分吗? 申请人:王永标 联系电话:13616991174
我是2010年8月2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小车,对方摩托车,对方只是轻伤,住医院7天便出院了,医院费用4000多元,8月27日我到交警签收验车报告,责任认定书未出,对方向我索要15000元才愿意协商解决,我不同意,对方现在向法院申请查封我的车。交通事故交警未认定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吗?我的车全保险。
当事人情况,甲方骑两轮摩托车撞到蹲在路上修摩托车的乙方,乙方送往医院救治无效身亡。乙方所驾驶的摩托车属无牌无证的报废车辆。可是在事故认定书上只是说明乙方违反行人不得在路上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甲方负主要责任,违反了未买强制保险以及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交通事故,行人为聋哑智障人,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事故地点已过人行横道12米,交警以我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发现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由,定我车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充分不?我要申请复核,需要什么证据?
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则认定,我方认为认定不当,提请复核。期间,事故另一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复核被终止。我方准备在应诉时对事故责任认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合法?应该注意什么?这种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和可能,改变交管部门的认定结果?还是会以另外的形式对赔偿结果产生影响?谢谢!
交通事故,小车撞伤行人,住院二十多天,事故当时交警做了责任认定,对方负全责,但没有扣车,后来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能否向交警或向法院申请扣车,待打完官司再放车?
事故大致描述:事故发生的路段是双向四车道,在我前方行驶的公交车进入站台上下乘客(公交车停在外道),我就从内道行车超公交车,当我的车行驶到与公交车车头同一直线时,悲剧发生了。有一个乘客从公交车的前门下车后径直的从车头这一端向街对面跑去(事后从监控录像中看见的),我由于躲闪不及,直接就把那人撞翻了。后来
2010年10月7日下午1点10分梁玉党骑电车带孩儿到内乡县上班、上学,行至312国道由东往西第一个进入城区岔路口,梁玉党看 左前道长距离没有车辆,后边车辆慢速行驶,足以满足左拐进入城区公路,可就在将要驶出312国道时,左后方驶来一辆长挂车挡住去路,梁玉党当即刹车——一无所知……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梁玉党所骑电
一辆农用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需要加油,在离加油站进口10米左右的时候(加油站进口在路左边),占用左道准备进加油站,突然有一辆轿车由南向北驶来,与农用车顶头停下,这时轿车后方,有一辆摩托车(车主带了一个人)超过轿车,撞在农用车右前轮,造成摩托车国主与所带的人一死一伤,(摩托车属三无车辆),交通故事责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