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特别是其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是否应依此判案? 问题2. 法院在2008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事项,超过一年的就是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请问是这样的吗?
A.某电视台新闻部长办理电视广告业务为单位大量创收 B.河北省某农场在蔬菜大棚中人工培育出人参,大量种植为了取得质量信誉,准备申请“长白山”牌注册商标 C.某报社广告部大力办理农产品广告,但效益甚微 D.“鹰”牌山地车的商标12年前注册,现在销量持续升高,该公司准备申请该商标的续展,进一步不大生产
在一大企办公楼院内有一农行取钱的时候不让骑车进入,不听劝告和不之情的进去了关上大门不让出来。我想问一下企业是你的企业农行是你企业的农行吗?中华人民法律有这一内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