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基地拆迁,宅基地证的性质是集体所有,证上是父亲的名字,父亲已去世。按照拆迁协议,根据宅基地的大小进行安置房赔偿。现在母亲儿子户口在村里,女儿户口已不在村里,女儿是否还能享受安置房补偿?
家里要拆迁了,奶奶又3个儿子,我爸老二。现在要拆迁了,老人要求我爸和另外2个儿子买一套房子给他,要求房产证写他名字。 爷爷和奶奶 2人退休金加起来有4000块钱。住在三儿子家里。退休金也补贴三儿子的。大儿子买房子补贴钱给他买房子的。我家什么都没有。 我记得我小时候去奶奶家吃饭。他桌上有肉都藏起来不让我吃。有
我今年23岁,我妈在我一岁的时候就丢下我带着我家所有的钱和我姐离开了我和我爸,据说她离开我家之后又回到了前夫那并给我姐也上了户口,但因为相处不好就跑去了深圳一直生活,到如今我家征收了,她俩就理直气壮的回来要钱,我妈08年才与前夫办离婚手续,去年11月份才把那边的户口销掉,之前我们不知道她们那边有户口,所以
老房子动迁,2本户口本。A家庭有我和父、母、外婆及女儿5个户口,B家庭为2个户口。承租人是我的母亲,父母离异,父亲患有精神疾病,在外租房住,我也已出嫁,外婆的户口是挂靠,常住人口实际就我母亲一人。按户口计算动迁房款24.5万*7人(动迁合同载明人数),同时发放动迁补偿款数万元(直接划款给承租人)。按照动迁房屋
我妹子20年前就出去和一男的在一起了,还有个小孩,但因他们没办结婚证,所以户口一直在我家的户口本上。这么多年她都基本没回来过,3年前修铁路,占了我家的房子,培尝了一些钱,钱是土地局在信用社帮我建的一个帐户上。我妹子知道了就回来镇府,说她的户口还在家里,钱她也有份。但我认识为这钱主要是房屋的培尝,我修房
我嫁入丈夫家一年多他家就拆迁了,我的户口已经迁入 ,拆迁时小孩也已经一周多了.我们是按照人头分的,没人50个平方,原老房子一共约500平方,大家共用的是一个户口簿,家里一共5个人,下海可以领双份的面积,就是光小孩就有100个平方,这样一共可以分到300个平方,余下的200平方按照补贴价购买. 我想问一下,户主是公公的情况下,原先
一住宅四间房屋,经法院判决调解由甲乙丙丁四人一人一间占有使用。 现政府拆迁征用,赔偿办法按户口补助,有户口的一人70平米房屋。有房的按600一平米补助,没房的按空补三层400一平米补助。 户主是甲,乙丙丁三户口不在此宅基地上。宅基地使用证是甲父亲(已亡故),乙丙丁是甲父亲的兄弟姐妹。 拆迁办只针对户主签订赔
当年分家的时候,爷爷奶奶两位老人挂靠在我父母家,现在拆迁的时候,按照政策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我和妻子已经我们的子女总共7个人可以拿到200个平方,5个人的话只有160个平方,现在叔叔伯伯说爷爷奶奶两老的40个平方应该拿出来给大家分,请问这个说法合理吗?能否详细说明原因。 补充一下,当初这个房子是我父母出钱
最早开始银行分给爷爷3间公租房,后来爷爷去世承租人变更为奶奶,后由于某种原因承租人变更为我父亲,前几年我父亲去世先承租人变成我本人,该承租的公租房的户口只有我和我母亲。我奶奶有一个女儿和5个儿子(包括去世的我的父亲),之前都居住过此公租房,都先后搬出此公租房。现在奶奶住在养老院,有一间公租房空了,现我
拆迁过程中兄弟四人协议将母亲的合法面积给老大享受四代同堂的优惠政策,协议中明确了母亲的住房由老大解决,但老大在协议中“拆迁后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一段中单方面增加了“拆迁(拿房)后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问该协议是否能作为拆迁公司同意老大享受四代同堂的依据。该协议是否有效? 如该协议单方面修改后属无效协议
我山西人。94年结婚,育有一女。婚后与丈夫和公婆共居一院落,98年后因女上学回到娘家村,原和公婆共居的窑洞闲出后公婆使用。2011年征用农地拆迁,因房屋院落是早年在外工作的公公分两次购买他人,只有产权证,登记名是公公的,没有土地使用证。我婆婆和我丈夫是土地及村集体人员,户籍长期在村,但按产权所属政府把房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