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请问:有供应商在2006年8月实际有过违法行为,但处理是在2008年4月,那么该供应商在2010年11月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吗?如果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条件还有“近三年内在参与政府采购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该供应商有资格参加吗? 2、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注册资金1500万元以上”,请问注册资金是1500万元的符合要求吗?
吕律师,你好,我公司在当地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过市招投标中心招标,专家评审,公示7天后招投标中心已经向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拿着中标通知书去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业主单位领导以投标时三家单位的报价比较接近,3家单位有串标嫌疑为由,拒绝与我单位签订合同,说要签订合同需免费赠送一部分设备给他们。请问
请问政府采购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中主体表述不一致:文件中出现有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和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三、投标保证金收据上的公章是XX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而实际本项目的整个招标过程及评审过程是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负责。 请问政府采购部门拿这两点来作为废
请问政府采购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中主体表述不一致:文件中出现有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和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三、投标保证金收据上的公章是XX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而实际本项目的整个招标过程及评审过程是XX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负责。 政府采购部门以我公司未按时交纳投
1.我公司参加由政府采购组织的一个招标,在招标过程中由于个人因素导致我公司差4分落标,导致标王中标,后来我公司提出质疑,答复中并没有正面回答我提出的质疑问题,在本次招标评分标准中有部分要求与本次招标所需设备无任何联系,请问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处理?
最近发现我的采购员收取供应商回扣,有证据的一宗交易表明回扣达4000元,这个采购涉及不少交易,想了解下一般法律程序是怎么走的?是通过警方还是律师去进一步查明涉案金额?
公司在北京一家公司定制一货品,价值三万元,收到快递发的货后,就付了货款,但是拿到检验方去做检验,发现货是假的。与该公司交涉,人家一口咬定发给我们的货是真的。我们现在手上只有其发货凭证。如果对方拒不承认我们手上的假货不是他当初发给我们的,请问我们可以这么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