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老私房要拆迁,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想请问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是什么定义?比如说2013年7月3号开始征收,一定要在2012年7月3日-2013年7月3日,实际在里面居住的意思还是指在之前任意时段居住满一年以上?
我和父母之前在老私房中住过10几年,由于当时只9個平方且家里一直为了住房事宜矛盾不断,打架吵架,被逼无奈只能在1994年搬出去住。在2004年时候我曾经由于工作问题,要求搬回老私房住,可以被产权人赶出来,说我没有居住权,导致我们根本无法回去居住。。我们有单独户口本在里面,并且均为福利分房过,现在只是不理解住满一年的定义。不知我们是否是虚安置人口。
如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是否要求产权人安置?
今天咨询一个律师,他告诉我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日,要在这天之前的一年里住满才能算,虽然我是有常住户口,而且没有福利分房,但是在老房子里长时间未居住,不能算是共同居住人,他这样解释对吗?
2套动迁安置房订房单已经出来,也已经入住。其中一套订房单上名字为我父亲和我儿子,另外一套订房单上名字为我父亲和我妹妹。现在我父亲死亡。而产证没做出来。 我父亲继承人共有我奶奶,我母亲,我和我妹妹四个人。现在我和几个继承人商量好,决定将一套产证作为我和我儿子,一套做我母亲。 但是听说动迁房产证不
我母亲在多年前曾经将她的户口迁至我二哥处并得到了动迁安置。而后又将她的户口迁回老屋,目前户口人数为4人,我和我太太以及小孩(20岁)再加上我母亲。如今老屋开始动迁了,请问她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动迁安置呢?又悉如今动迁安置都是以数砖头方式安置与人口无关,所有问题都是内部自家协商,请问像我母亲这种情况该得多少
我家房屋动迁,房子的产权证登记的是外婆的名字,给了安置房屋两套以及200万的拆迁安置款,拆迁安置协议
我家房屋动迁,房子的产权证登记的是外婆的名字,给了安置房屋两套以及200万的拆迁安置款,拆迁安置协议上的被安置人是我外婆,我母亲还有我舅舅,外婆只有他们两个子女,现在我舅舅认为拆迁所得的房子以及拆迁安置款都是他自己的,理由房子是由他出资购买的,有购买协议。这有道理吗?
我1993年浦东宅基地拆私还私动迁过,94年我户口迁到杨浦的公有租赁房,04年动迁时认定我为安置人员,后中途停止。今年重新启动拆迁,没认定我是安置人员,而死亡的人可认定为安置人员。请问,象我这种情况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上中路隧道边16平公租房,户口5个:岳父母、我和老婆、女儿。我外面有自购商品房75平(产证我、母亲、妹妹)没享受过任何动迁补偿和福利。 问1:我和老婆女儿是否属于安置对象,能独立申请一套动迁房? 问2:我和老婆若在动迁公布前离婚,需要满多少年可以进行分户?在动迁中是否能多申请一套安置房? 问3:我这种情
(目前还未动迁公示)徐汇区上中路隧道边16平公租房,户口5个:岳父母、我和老婆、女儿。我外面有自购商品房75平(产证我、母亲、妹妹)户口人口均未享受过任何动迁补偿和福利。 问1:我和老婆女儿是否属于安置对象,能独立申请一套动迁房?(原来政策应该自购商品房不算,现在情况不知道如何) 问2:我和老婆若在动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