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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一下行为是否违法违规?为何政府部门不敢管违法废标?

对《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项目投诉》,作为一个中国共产党员他们的回复函不实事求事的理由: 1、招标单位、招标咨询代理机构不实事求是,无审视自己!职责何在?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何在?法律何在?诚信何在?真像何在? 1)、在2014年7月7日下午5:30分左右天润招标代理机构杨经理在会同县用手机通知我说:一中热水系统此项目中标被质疑,也许要重新招标;了解原因后,我当时就跟杨经理说:是您亲自和我说不用带样品的,主机又那么宽那么重,怎么上五楼?而且我当时还要您写书面给我,你还说不用写,那是格式文件,没关系的!而且我带了过去您们都不要求查验!我们都是讲诚信信仰的公民,而且您还是有资质的招标咨询代理机构负责人,对自己做的事、说的话要算话、要负责任,不能出尔反尔,而且我当时还把您说不用带样品的事告诉了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杨光明杨总工程师,所以这是您的错不是我们的错。 2)、后来第二天7月8日上午9点多县财政局采购监督办现场负责人亲自在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办公室对我说:全部评标过程和评分都是公平、公正合法的,现场评标时如有什么小问题,所有评委、专家都会放到桌面上来讨论,而且评委都说我公司的标书和设计方案是很专业和节能的,所以这次的评标、评分是很公平、公正的,只是冤理冤枉的被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做标书时搞错了!复制过去后没有把标书上面的“样品”两个字删掉!只修改了一下时间,实际上我们和业主是不要样品的。当时有投标人要天润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和我们采购方监察人到楼下看样机,我们感觉好奇怪呀!我们都说不用去看,也不要带样品;所以整个过程都没有提起过查验样品,我们带过去了也没有查验,证明评标过程也已经默认了此程序确定是不要带样品才进行开标的,中标结果也是合法、有效的。 3、 从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复函里面很明显看出有关领导和监督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在隐满事实真像!出尔反尔、不从实际出发、实事求的处理问题!请问有关采购监督部门领导试想一下几点:考虑是否真的要带“样品”投标?过错方到底是谁?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均明确规定:一经评标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并予公布,即便招标人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应认定招标项目合同已经成立。招标人必须接受和发出中标通知书,没有拒绝或改动的权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被视为恶意阻扰评标结果的执行以达到拒绝签约的目的。《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之规定,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为何7家投标人有5家没有带样品过去投标?他们投标人不是傻瓜,对吧?B、带了样品的为何只有2家投标人带了去投标?招标代理公司和业主纪检人为何不查验样品?C、为何签署责任状的8年以上资深评委及专家会开标?他们不会不知道开标程序和熟悉政府采购法和责任状?D、为何3家投诉人是前、后一天和一个共同质疑?没感觉到很蹊跷吗?本来就是一起串标的人!本人有证据能证明。E、为何会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和中标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F、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商机构为何想方设法改变中标结果、否认有8年以上资职经验的评委、专家的评标结果与程序?因为有后台老虎!G、他们为何否认事实、隐满事实真像?为自己利益而违法。 4、而且现在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都已经结束,并已经公告我公司为中标人,就说明我公司已经符合了中标的条件,整个过程实际就不需要带样品,事实证明主机要到五楼更不实际!现在说评委没仔细认真审核标书这种回复的说法纯属出尔反尔、无诚信、无职业道德、无责任感的推卸、踢球借口!况且,我公司也已经提供了样品,因此确认中标结果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怎样执行国家政策才符合即将召开的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已明确规定有关政府行政采购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招标人在处理质疑与投诉时请自律,心态是关键!心态决定一切;处理问题要站在公正立场,应遵守开标、评标合法程序以及经各评委签暑责任状的评标结果,而且评标结果是经过采购方纪检监督人、招标代理机构、县财政采购监督办负责人和所有资深专家、评委共同多次复核并签字认可合法才在政府网上公布的结果;所以此中标结果是合法的。 5、而且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杨经理私自在2014年7月16日我亲自递交质疑书后的7月18日到怀化迎丰中路59号我公司强烈阻止要求我公司有关人员(没有经授权的人)放弃质疑与投诉!更在没有得到这个工程全程负责授权代理人我本人的知情和签字同意下,私自这样违规操作更是违法的,无效的。 6、所以在处理质疑与投诉必要时,可由原评标时签责任状的评委、专家调查取证、以及现场录像播放找出有利证据以及更多证据查出事实真像,更可聘请专家、律师召开分析会、不得隐满事实、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联合答疑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地处理所有质疑内容,圆满解决了该项质疑问题,避免了无效投诉的发生,维护了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应该考虑到质疑、投诉的成本和效率! 7、专家在点评及案例中明显表示:并非质疑属实就需宣布中标结果无效,采购过程中的某些小错误如果不影响或根本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仍然有效。 8、因此造成这个问题的出现,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应负完全责任。值得强调的是:既便是提供样品,也不是评标加分事项,更不是废标法定理由。 9、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串连在一起来隐满事实,不从实际出发,不实事求是的向上级领导反应问题,帮助串标、围标人5家(其中有汇华机电、华欣商贸、国宏商贸、广东碧涞......等)来达到目的围堵我一家中标人!所以全是在误导省、市各层采购监督部门各位领导!误以为《会同县一中热水系统采购招标书》此项目真的要带样品!无视8年以上资深评委、专家审评出的结果!故以此来推翻这次的中标(成交)结果,为自己利益而达到自己心中非法的中标人! 综上,请求贵部门依法严查此事真像,维护本公司及授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追究有过错方责任人的责任 ,赔偿我们的一切损失。以免极端事情发生!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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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3378957211
提问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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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可向纪委、人大等有部门举报十年前法官的违法行为?谢谢!

我阿姨在10多年前因前夫(原告)有了第三者而抛弃身患重病的她,在打离婚官司时,因原告买通了法官,致使法官在调解时连哄带骗、颠倒黑白,让当时因患病发烧、思维不太清楚的阿姨糊里糊涂地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不但没得到赔偿,连应得的财产也没得到。后悔当时没请律师。现我阿姨的女儿在她爸那的生活根本得不到保障我阿姨

ygsl123 已解决 2013-06-02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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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80320 已过期 2013-12-17 回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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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做错标书,可程序是符合招标采购人的要求,公布了结果后是否还可以废标

公开招标公布了中标(成交)结果3天后,招标代理机构不实事求是承认自己错误,做错标书内容的2个字!但在评分标准里面没有任何加分事项,是否可以以此借口废此标?原中标结果是否受法律保护?

13378957211 已过期 2014-08-18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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