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户的房产被天津和平城管;拧门撬锁、盗走全部私人财产,封堵道路不让回家,后拆毁,此间既不通知房产、财产所有权人,还抵赖暴力是‘政府行为’,他们暴力的依据是拆迁法第17条。问题1、城市拆迁法16条已规定未补偿的不属执行搬迁的范围。城市拆迁法的第16条和17条是矛盾的吗?2、天津和平政府继拆迁办下发双重裁决写明可行政诉讼,法院拒不受理,是政府违法?还是法院违法?3、天津和平政府已过时效的裁决书是否可代替“强迁令”?4、拆迁评估价格是否用拍照、超房本、行政命令,就可代替即时房地产市场价格?5、行政权力依什么法律强行扣掉被拆迁户的私产房的公摊面积?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是部门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行政法规,在这两条法律里都有补偿与赔偿的规定,请教,如果劳动争议涉及其中的补偿与赔偿时,适用哪个?
民事诉讼状交给法院已经有1年多的时间了,法院说等待行政诉讼下判决后才能整理这个民事诉讼案。行政诉讼案我们败诉了,现在法院要求我们将民事诉讼案撤诉,这个做法合理吗?而且我们的民事诉讼状是先这个行政诉讼案上诉的,为何法院这样做?谢谢各位律师的答复!
城管办以我没有及时缴纳卫生费为借口,把我商店内的烟、酒、饮料等物品强行拉走,后经法院判决,判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判决其应赔偿我货物损失及立案费共计:594元。可我多次催要,他们以种种借口相推诿,不愿意给,请问应该怎么办?另外,对于这种拒不例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应该怎么处罚?
我胜诉了,判处被告给于我赔偿,可被告一直未执行,我就申请了强制执行,可法院却说找不到人,现在执行期快过了,法院却让我撤回执行书,让我们自己找人。说等找到人在执行,我不撤法院却说不撤他们就终止执行,以后我们找到人也不管了。他们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帮帮我谢谢了。
我因不服区房屋管理局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2006年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撤销房拆(2006)**号裁决书;2.赔偿。 法院行政裁定:“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为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违法,该强制拆迁决定系区政府签发,原告起诉对象为区房管局,属被告不适格”。 1.我的起诉书只字未提到区政府和区政府作出的强制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