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某高校担任招生就业负责人,属国家工作人员(正处级),一公司让我朋友帮忙联系办理毕业生人事代理业务,并给了我朋友约2万元的劳务费,另外,该公司还为我朋友办理了入股5万元的手续(我朋友没有出资),7月份我朋友被人告发,检察院以受贿罪批准了逮捕,近期检察院可能要向法院提起公诉了,请问我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可能被判刑吗,按律能判几年。
琚某,男,16周岁(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琚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市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琚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现在我一批裤子,你们给我一个面子,每人买一条,每条100元".琚某宾后说"
琚某,男,16周岁(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琚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市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琚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现在我一批裤子,你们给我一个面子,每人买一条,每条100元".琚某宾后说"
我公司区域经理用其妻名义开设公司代理商资格,利用职权将其他低级别代理商的销量或虚构销量汇总到他的帐户,已骗取公司返利,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假如有一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是他的案件当事人,但他接受了朋友的请托为其办事,收受了财物,但他想到如果为朋友办事将害人害己,在这种情况下,收钱未办事情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王某1998年任某股份公司董事长,后因经营不善,公司在2002年基本处于不经营状态,但公司并没有注销。2007年王某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企业经营地点为原股份公司一处房产,王某在此地点上又建筑了部分房屋,同年王某将该处所有房产(含原股份公司房产)转至合伙企业名下,后引起原公司股东的不满,案发。
有人当初以缴纳店面租金钱不够的理由向我借了一万元人民币,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有保留票据。后来多次讨还那笔钱,对方一直借故推延,后来我到了借款人所说的店面,店主否认店面是从别人手中转来的,而店主不是借款人,甚至不认识借款人。如今,借款人手机每次拨打都是正在通话中,用其他号码拨打对方电话仍然是提示“您所
我查询了近几个月的话费详单,一共多出了65元的移动梦网信息费,我没有使用这些东西,也没有收到扣费提示,移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偷窃之类的犯罪行为,如果有,请问应要求多少倍的索赔?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我受到了财产损失,这是偷窃行为吗?(只看行为,不讨论是否构成犯罪)
下面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如果构成,如何可以推动公安机关立案?
我公司员工(司机)利用公司配发的加油卡(两张,只配发给同一辆长途车使用,分别为江西省和广东省使用,),在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无故加油,记录显示在某日4分钟之内分别在两省同时加油,合计200升。经过检查,从07年至今该辆汽车平均百公里耗油40升,总计超出正常用量27000升,涉及金额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