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如此执法,是否合法? 我们是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股东黄亚芳、黄萍,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的民事纠纷事件:2009年12月21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我公司再三催要调解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于2010年4月19日才将(2009)平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送达我公司。2010年4月22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与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来我公司执行,我公司向执行法官反映调解书刚送达的情况,当日我公司和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达成(2010)平法执字第101号执行和解协议书。 2010年4月23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又制作了(2010)平法执字第101-1号和(2010)平法执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书,追加黄萍、黄亚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查封了黄亚芳名下及黄萍、周秀萍名下的二宗房产(二宗房产价值450万元左右),2010年8月3日,平原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将民事裁定书以快件邮寄到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我们百思不解,我们是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投入的股本金已全部注资。现在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平原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追加我们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2010年4月22日,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于2010年5月30日前履行(2009)平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并经法院确认,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却在未到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又于2010年4月23日制作(2010)平法执字第101-1号、101-2号民事裁定书,明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属滥用职权。 综上,我们认为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法执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明显违法,已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平原县法院应立即作出裁定解除对我们房产的查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黄萍、黄亚芳 2010.11.12
中级人民法院未通知家属就开庭,维持原判,能否在向上告?此判决是否公道?
原区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是这样写的: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在某小区街道,使用暴力抢劫路过此地的某某某的手机和现金时,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并且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法庭审理时
1999年12月30日. 某村将本村发展有限公司的采矿权承包给某人开采,在开采过程中某人于2007-2008年在我的红线开采区域内进行开采,经我多次阻止,某人在2008年4月才停止开采,某人停止开采后.我多次找到当地镇政府经发办.要求某人赔偿开采损坏我的矿产资源损失和排除安全隐患,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于2009年6月,经镇政府双方调解,
律师您好! 因补缴取暖费一案,法院定于2010年3月5日开庭,我想请问,作为原告是否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录音? 如果现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录音录像,到开庭时是否能批复下来? 谢谢! 小丁
尊敬的领导: 我叫蔡业锦,男,今年51岁,澧南镇中学教师。 2008年与姨姐夫陈本兵合伙将位于澧澹乡任家巷村二组的老屋翻修。实行单包给瓦工师傅张杨桃,同时双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其合同中还重点强调了安全施工问题,要求在施工中时刻注意对工人加强安全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万一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我方出于人道主义只
请问一下在线律师,有一个人从我这拿了6万元说因业务需要让我给他合作,经过双方协商因我出资6万元可获得利润一万元,现在进过查明没有此事,钱我也给他了,请问我是否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报案是否可以定为诈骗?如果能起诉也能报案请问那个方法比较好? 当事人写的证明原文如下:《证明:本人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