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可以向业主收取滞纳金,而新出台从09年3月1日起实行的新条例就不支持这一点了。 请问,我前两年的物业纠纷未付费,今年1月物管将我告上法庭,3月1日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3月4日发出传票,两份文件都用快递方式一起发出,我3月11日收到邮件。请问在法律程序上,是适用以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是适用于新出台的条例?谢谢!
外企代表处不签劳动合同,非法用工,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罚?如不能,什么法律条文对劳动者要求赔偿有利?
3年前,和别人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因5年内经济使用房不能过户(2004年12月的房子),双方约定2010年1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请问,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买卖双方各需承担什么责任?
本人父母离异 和父亲两个人生活 父亲3年前去世了 我一个人生活 房产证到现在为止也是父亲的名字 现在我家里二十几平方的房子拆迁 可是要年满35周岁才能审得经济适用房 我未满35周岁 所以拆迁也审不到 货币的话只有三十几万 买不起商品房 总不见得拆我房子让我睡马路上吧 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我以爷爷奶奶的名义买了套经济适用房.爷爷奶奶现以90高龄,说些不好听也比较现实的(他们哪天突然不在了),我要怎么把房子转成我的名下或是我爸的名下呢?
一般的打架斗殴案件,第一次开庭后,距第二次开庭宣判有个最长时限规定吗?会不会出现第一次开庭后,因为一些原因法院故意拖延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