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余某 乙方:谢某 丙方:我自己 丁方:货运公司 2010年11月13日下午甲方跟乙方买了笔记本一台。 同时甲方跟丙方(我)买了三台液晶,价值5000元,说是过两天给我钱。因为以前也都是这么操作的。我同意了。接下来又要求我帮忙代发他从乙方提的货,我原本是不同意。经他再三要求也 出于“朋友”的关系我答应了。 当乙方把笔记本送到了我手里后,根据甲方的要求,我用黑色塑料袋把这个笔记本打包起来,并在上面贴上用白纸条写的具体收货地址。也就是甲方(余某)的具体地址。然后交给了甲方(余某)指定的货运公司及时发出了,并保留了货运公司的发货凭证。凭证填写正确。 15日货运公司确定笔记本丢了后。为了调查需要。我到监控室调出了当天发货录像。在铁证下,甲方 (余某)及丁方(货运公司)也确认了丢货是货运公司一方的责任。 整个过程我礼貌并积极的配合甲方、丁方沟通。尽力,尽责。 事后知道甲方跟乙方已经结清货款。甲方因货运公司推拖不给解决方案,便耍无赖至此一直拖着我的钱不给。甲方为了安慰自己的良心还揭发了他与乙某那没有人道的处理方式--- 乙方态度坚决把自己置身事外,知道我的钱在甲方手里后,跟甲方说让我做冤大头。不要管事后的事了,而且金额上甲方也不吃亏。 丁方是一般的小货运公司,总是推托,就是不处理 之所以把这件事情说出来,是想请兄弟姊妹们帮我看看我是不是还有什么地方做的不到位的。我该做些什么,怎么做。 我相信做好事的人终究是有福的!
弟弟接到朋友电话,受邀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骑摩托车前往,该朋友清楚地知道弟弟已经喝醉酒,却未挽留,仍让弟弟骑车返回,途中因为躲让一辆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确定,但交警已明确判定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弟弟酒后驾车。交警说现在唯一可以追究的是,弟弟那位过生日朋友
单位司机执行单位指派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司机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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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的卫生大扫除中,我的女儿在擦完教室的灯棍下来时,扭伤了脚,需要手术,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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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陪客人唱歌时 没唱完 被另小姐切换歌曲了 客人生气扇了她 之后她找了8 9个小姐打了我 我当时怀孕打流产了 还有我的2个小姐妹也被打伤肿了 他们需要赔偿或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上诉人受被上诉人雇佣,以每天100元的工资为其做木工,上诉人在吊顶施工时,从被上诉人提供的木凳上掉下,造成颅脑损伤右侧肢体偏瘫伤残程度为IV级,颅骨缺损伤残程度构成X级的严重后果
同学要打我,我叫我的朋友来接我,朋友又叫了他的朋友一起来(我不认识他的朋友),结果被同学叫来的很多社会青年拦住(已经上车还被拖下来)殴打,致使朋友的朋友重伤残疾、我个人轻伤。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对朋友的朋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有什么法律依据?我是未成年人。谢谢
本人系退休人员,与老伴均为知青(支青)。由于前任局长作弊,我失去了购买政府安排的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文件上是我的名字)。导致在当地生活工作50多年,退休后无容身之地,自1999年直至退休后我一直在认证中心闲置房借住(其中有10平方米是单位同意的)。 10月20日,派出所3个警察传唤了我。说是故意损坏财产,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