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丢了6个月了.现在公安局已经住小偷,但是车子没找回来.说交到法院去处理. 收到了一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内容是该检察院收到巩义市公安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XXXX涉嫌盗窃,XXXX涉嫌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如果不请律师
我收到检察院发给我家属的一封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我想问一下这是怎么回事?
内容如下: 中检一区刑委代表〔 2009 〕2765 号 我的家属名称: 我院己收到: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杨某某,甘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符合规定吗?有没有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朋友打了一个人身伤害赔偿的官司,他找了一个代理人,委托书上写的“代为承认变更诉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过付物等”,判决书送达生效后,代理人拿着这份委托书去法院领取了相应赔偿款项,并扣了一部分,请问代理人有权去领这笔赔偿款吗?谢谢!~
怎么阻止原告代理律师把不存在争议的标的加入诉讼?并让其退还不当所得和多交的法院诉讼费?
律师把不存在争议的标的作为诉讼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多取得代理费用,损害其代理当事人的利益,数额巨大。另外因此也提高了案件诉讼费用,因本案尚在取证期,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人不能确定,因此他的不法行为可能侵害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我该怎么样阻止此案中原告代理律师的行为呢?急盼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