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本人于2011年跟余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上注明余某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投资资金300万,以月息1.2%收取,余某委托本人来代持80%的名义股份,剩余20%由周某代持,公司盈利的话余某得60%,本人40% ,但本人一直为享受利润分层,周某不享有任何利润分成,但是在本人担任法人代表9个月后因为贷款原因换了法人代表,本人也不是股东了,协议上注明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余某有权收回本人的名义股份转给第三方,亏损部分全部由余某承担,但是超过50万的,超过部分由本人全部承担,现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亏损了,但是财务报表已经混乱理不出来,现在余某说公司亏损240万,让本人承担190万,请问我现在已经不是法人跟股东了,我有承担债务的责任跟义务吗?亏损是余某通过外面财务做的帐,现在也没法确定到底是亏还是盈利,本人未投入一分钱在公司,但是余某现在硬说本人跟他是合伙的,如果真要确认亏损与否是否应当按照国税抄报税来计算?
本人于2013年3月将名下房产一处做抵押,向财务公司借贷30万元,并将此款借予朋友王某做生意周转之用,约定三个月内偿还,期间产生的利息等费用由王某承担。办理放款时本人夫妻均到公证处与财务公司办理了全权委托处理该房产的公证,朋友王某也开具了借条给我。现王某逾期未偿还本金,财务公司也在催促我们及时还本付息。与
债务人欠债权人人工费,债务人写給债权人的欠条上注明要等到其所做某处工程款要回后才付给债务人,因此工程是债务人包工包料,而债务人在其手下单包人工做工,几年做了多处工程后-起结算,只有此一处工程款债务人没有要全工程款,请问此种情况债权人应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条款那一条对此有详细解释?此欠条是迫不得已
00年乙方向甲方借款100万(有抵押物),03年甲方诉乙方还借款100万,而实际抵押物已无效,法院一审05年4月已判;驳回甲方上诉,案件“移送公安”,(公安未作任何行动)05年10月该笔债权超低价转让丙方,08年丙方又把债权以10%左右转让丁方,丁方于13年向公安申请刑事,公安回复未立案,丁方以公安回复作为未送失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
我借别人的钱没还!后来被公安以非法吸纳他人存款判了我1年多!一部分认定为朋友关系属民间借贷,现在出来我怎么办?他们还向公安局告我!我该怎么办?公安局还会抓我吗?还会给我定什么罪?
我投资了笔资金做生意,还请了个管理员出货入货都交给他,我从不过问,可是今年年初得知他把出货的资金挪用了,他只给我写了张借条作为凭证,里面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我能随时追债吗
1.本人借款给A 7万无借条 2.后期临近还款日期时,让A补打借条 3.与A、B、C共四人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出资总额15万,本人与A各五万,余下B、C承担 4.本人与A协商,以前七万到还款期限了,要先清掉以前的债务才能继续出资 5.B、C转款部分资金给A(本人部分知情,但是与B、C并不认识),A凑齐7万,转款给本人 6.我出具7万
1.本人借款给A 7万无借条 2.后期临近还款日期时,让A补打借条 3.与A、B、C共四人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出资总额15万,本人与A各五万,余下B、C承担 4.本人与A协商,以前七万到还款期限了,要先清掉以前的债务才能继续出资 5.B、C转款部分资金给A(本人部分知情,但是与B、C并不认识),A凑齐7万,转款给本人 6.我出具7万
我老公向个人借了几万块钱,生意亏了无力偿还,说暂时没有,以后慢慢还。那人下午一起去法院,竟然要求法院强制拘留15天,法院当天下午还实施了,这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