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债权债务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 问 题: 本人于2011年跟余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上注明余某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投资资金300万,以月息1.2%收取,余某委托本人来代持80%的名义股份,剩余20%由周某代持,公司盈利的话余某得60%,本人40% ,但本人一直为享受利润分层,周某不享有任何利润分成,但是在本人担任法人代表9个月后因为贷款原因换了法人代表,本人也不是股东了,协议上注明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余某有权收回本人的名义股份转给第三方,亏损部分全部由余某承担,但是超过50万的,超过部分由本人全部承担,现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亏损了,但是财务报表已经混乱理不出来,现在余某说公司亏损240万,让本人承担190万,请问我现在已经不是法人跟股东了,我有承担债务的责任跟义务吗?亏损是余某通过外面财务做的帐,现在也没法确定到底是亏还是盈利,本人未投入一分钱在公司,但是余某现在硬说本人跟他是合伙的,如果真要确认亏损与否是否应当按照国税抄报税来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今天什么日子(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4-06-17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