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2年至今在同一家公司工作。 2002年至2007年公司完全未买社保,工资里未体现任何社保相关的内容。 2008年,公司改变工资制度,工资有所增加。在这之后,因为有离职员工以不买社保的原因告了公司。在这之后,公司改变了工资条的形式,将部份工资单列成社保费用,并且通知,要买社保的可以买,扣除该部份工资;不买的仍以现金发给员工。我当时因为工资水平本来就低,所以要求不买社保,仍领取现金。 2010年开始,公司强制给员工买社保,所有费用从工资中扣除。理由是原来以现金形式将社保费用发放给我们了。到目前为止,买了一年社保。 我想请问:1.国家是从何时规定企业要给员工买社保的。 2.像我们公司这样,在工资条内列出社保这一块,并且发放给员工,但未到社保局购买社保,是否合法?(如果是加了工资也还算了,但是是在原工资基础上单列出一部份算是社保,这其实肯定不合理,但是工资条有我们签字。因此想问一下,从法律上来说是否合法)。 3.现在我合同期满,准备离职,公司也没有挽留。我了解过,自己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我可否以未买社保的原因要求补偿?
我已工作四年,在原公司,但目前已申请离职,公司仅给我交了一年的社保,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如公司不愿意补偿,我应当怎样合法维护相关权益? 另外,公司在员工休产假后,可否能降职降薪?是违法吗?还有,公司现在在我提出离职后一个月多后,还未将相关费用给我,是否属违法?谢谢
公司合同期满时,发生调动且调入一家子公司,若选择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由于公司调动,调入另外一家子公司,公司名称、办公地点都发生变化,若不去,选择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是2006年9月3日到公司的武汉子公司上班,2008年4月,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合并成立湖北子公司,我们的人事关系直接转入湖北子公司,2010年10月29日(30日,31日为星期六,星期日)现在因公司我所在的条线要并入广东总公司,不需要我们现在的岗位,公司就要求我们离职,且办理了离职交接表,和武汉子公司,湖北子公司分别都
和一家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70%.试用期期间也没有给上社保和公积金这些东西。我现在不想转正,提出结清我的工资,并把三个月社保和公积金以现金补给我。可是公司说试用期公司没有义务缴纳保险。这好像是不符合规定的,但是我不是很清楚,找不到确做的依据,公司也坚持他们是对的。希望专业人士帮助
我1993年到事业单位工作,2003年因照顾住院母亲一个半月,原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按自动离职处理,未通知我本人。我今年12月满40岁,(本人女性)准备办社保,但是原工作单位十年能否视同缴费呢?请尽快回复,谢谢
煤矿变卖了,工作了十五年,体检之后,没有矽肺病的决定只给予3000元的离职补偿金,这样合理吗?除此以外,还应享受些什么样的福利待遇?
本人是2005年5月2日入职该厂的,但该厂为我买社保是2010年7月,现本人要离职,不知是否可以要求该厂补偿2005年7月到2010年6月的社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