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我与一个电子广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对方商场的两个商铺,租期是一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其中免租是1-5月份,6月份交了9折的房租),月租7000元,交一个月押两个月,合同签订时,他们开了一张专用收款收据给我,上面写有档口押金14000元,但由于对方是个大商场,而且全部是格式租
如果我起诉要求对方退还没有退完的、余下的部分房款,我当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审理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继续履行,如果有效,应继续履行,那么,就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审理后,确认合同已经解除,那就退还余下的房款。这样,就可以同时提出了吧?两者不再冲突了吧?
我加盟开了一家服装店。加盟合同签了一年合同,里面有一条关于道具押金,是说开业后2年分8次返还。现在一年合同已到期,由于生意不好,不想续约了。问道具押金剩下的一半3.6万还能返还吗?服装公司说不能返还,说合同已经终止了。但是它合同条款上并未说1年到期后不续签合同不返还道具押金。 保证金另外有1万的,这个是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