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伟与张德祥 侵权杨铁成土地并占用三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俊伟、张德祥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对原告杨铁成承包的18.5亩苹果园经营权的侵权行为,原告杨铁成与第三人新郑市龙王乡田王村第二村民组签订的苹果园承包合同期限在被告杨俊伟、张德祥交付后顺延。二、原告杨铁成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被告杨俊伟、张德祥19000元。三、第三人新郑市龙王乡田王村第二村民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铁成鉴定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杨铁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第三人新郑市龙王乡田王村第二村民组负担. 杨俊伟、张德祥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实体处理错误。本案是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双方土地流转已生效,并在履行中,按侵权之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杨铁成称其父承包果园18.5亩,可上诉人承包的沙荒地60亩涵盖杨铁成其父的17.5亩。原审法院并未对争议的面积进行调查勘验。杨铁成之父杨文升于2007年3月病故,而这时正是第二村民组调整土地,终止合同向外重新发包的时间,上诉人中标签订合同时间2007年4月1日,这期间杨铁成并未实际经营也不享有其父的土地承包继承权,故杨铁成在本案中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判决中陈述了2007年4月1日上诉人与第二村民组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并没有对该合同的效力进行评述就判定上诉人侵权年,本案并非侵权,实属沙荒地租赁合同纠纷。杨铁成的土地使用权已转移至杨俊伟、张德祥,是杨铁成违约。原判决对本案的实体处理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应该如何取得三年赔偿
我有个朋友方某,邻居被人勒索,因邻居没有足够的钱,我朋友送钱过去,准备到邻居家时勒索犯冲出并用刀砍伤我朋友,砍断一手指,脸被划伤,后来勒索犯还开车出来想撞我朋友,我朋友跳进池塘逃过,后来又来了几个朋友帮忙,打其中一个勒索犯重伤,请问我朋友方某要求的赔偿问题会不会因一个勒索犯被打重伤而受影响(注:我朋
问 题: 上周六锅炉房上水打压,楼上的暖气装的水阀没关,家里也没留人,水就流下来了,后来我们通过锅炉房关掉了他家外面的暖气阀门。 但是水已经很多了,我家被冲得很严重,墙面全受水了,笔记本电脑、地毯、实木床、毛毯、衣物等被带锈的暖气水浸。 楼上的房子是出租出去的,房主现在国外,房主的姐姐代其出租的,
本人在珠海一家事务所工作4年了,其中包括了3个月的试用期。因为当时进去时熟人关系的缘故,现在介绍人与公司领导之间有矛盾,以我的关系比较特殊的原因而将我无故辞退。在11月1日下班后通知我,明天不用再上班了,将我辞退了,我想请问我可以要求哪些相应的赔偿? 当是辞退时领导就说了3句话,她说:“由于我的关系比
诉人(原审被告)杨俊伟,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延俊,郑州管城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祥,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延俊,郑州管城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铁成,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郑
我有一个亲戚在工地施工中工亡。年龄28岁;家有父母,都丧失劳动力,他父亲患有食道癌正在化疗,孩子2岁,奶奶75岁,妻子没有工作。请问如何申请工亡赔偿。
外地农民工晚上下班后出去购物回工地住处的路上被一辆没有大灯的摩托车从后面撞倒,造成一死三伤,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但肇事司机没有赔偿能力,受害者家庭困难。用人单位没有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受害者逝世3天,无人处理。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责任吗?
2008年9月1日我姐姐、姐夫遭遇车祸同时死亡。现就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双方家属为能达成共识故此诉讼至法院,女方父母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该由死者孩子和自几三人均分,可孩子法定监护人(孩子的爷爷)认为应该由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五个人均分,这麽做明显是不合理的 他们还起诉到法院。我想问问具备相关法律知
卧父亲现年75岁,在当地医院做肺部手术七天后突然发病身亡,院方解释为肺栓塞属正常死亡,赔了几万元了事。他们应如何赔偿。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