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我觉得应该以信息条例生效日期为分水岭。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是政府机关的可选择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
我是一个公司,想从房管局申请公开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地址、房屋总套数三个信息,请问这些信息能否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获取?如果不给,通过法律途径有没有胜算?
1999年的土地本,现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更正土地本的登记人。也就是土地本的信息和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可不可以采取信息更正的方法来变更土地本,同样达到撤销本的目的。因为打撤销本的行政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想采取这个方法,不知可行与否。请高人律师指点。本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土地本登记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本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如果起诉4个主体,向哪级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合并起诉?谢谢!
如果起诉4个主体,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分局、扬州市广陵区政府、扬州市邗江区政府、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人民政府,向哪级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合并起诉?谢谢!
我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对拆迁过程有些疑问,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申请房管局公开与本人拆迁相关的事项。 依据法律法规,我是否有权利申请公开? 房管局是否能以“拆迁协议已签订”为由拒绝我的申请吗?
我们家旁边本来有一个鱼塘,大概有400个平方左右,现在有个人把那里填了,说他租了那块地,弄得鱼塘周围的居民都有意见,还弄得居民的污水无处排,弄得一下雨就有好几家人会泡房子。然后我们去跟那个租地的人理论,他说他租了,我们问他拿出租约,他拿不出来,去居委会问,居委会也不答复我们。请问居委会租地出去不是需要
涉及一项非法征地,需要国土局公开征地的相关手续文件,但是国土局确要我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和介绍信,本来这个征地就是政府非法弄走的,我该到什么地方弄这个介绍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