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3年9月,被人打,到派出所报案,鼓膜穿孔,四个星期后做了伤情鉴定,鉴定为轻伤,结果到11月底才把打人的人抓到。一直拘留的,2014年3月,接到派出所通知说需要重新做伤情鉴定。但这距离受伤都已经有6个月了,鼓膜虽然还有伤痕,但也已经自然愈合了。从鉴定做完后耳朵也没有复查之类的。我现在想问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个新标准是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看解读说:“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但我现在的情况,到底是构成轻伤二级,还是轻微伤呢?因为6周以后耳朵根本没做过检查,也不知道鼓膜穿孔是六周内还是六周后愈合的。等派出所叫我做检查的时候,都已经6个月了,我想问下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处理呢?现在去做鉴定能鉴定出什么吗?
现在距离事发已经过了大半年了,现在鼓膜虽然还有偶伤痕,但也已经愈合了,我看新的标准上说,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3月份的时候我自己去做了个耳内镜检查。有伤痕但已经愈合了,根本就不知道是6周前还是6周后愈合的啊。那到底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呢?而且现在检察院也通知我去重新鉴定,我不知道现在怎么去做?对方应该是在检察院找关系了。对方一再要求我去鉴定,是不是想用新的标准,来把我这伤鉴定为轻微伤呢?因为对方之前还有案底,这次如果确定是轻伤了,那肯定会判实刑。我之前已经做过鉴定,为什么还要重新做一次呢?我如果不去重新鉴定结果会怎样呢?
在读书期间被人侮辱造成巨大的名誉损害,被打成鼓膜穿孔 后遗严重耳鸣 后果非常严重 给我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打人者还没有后悔的意图 现在想告他 让他得到应得的惩罚 事发地在北京 现在我回绵阳治疗 现在该怎么办呢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叫张三,女,我们村有个叫李四的,男,三年前在我隔壁盖房子,前边竟然比我的房子超出5米长,为此我们区政府批示镇政府让他拆除,可是镇政府至今没给解决。今年雨季到来,下雨就往我这边流水,上月中旬的一天我就登在自家的墙头上卷他家往我家流水的塑料纸,李四便连骂带犬地拿砖就砸向我的脸部和
我朋友被别人用砖头打成 左外伤性鼓膜穿孔,多处软组织伤。经入院查体:T:36.6°C; P:85次/分; R: 18次/分;BP:121/73mmHg,左外耳道及鼓膜充血明显,鼓膜紧张部前下方见类三角形穿孔,边缘可见血迹。 这属轻伤 吗?
徐女士被打,法医指定医院内镜所见:右侧外耳道充血,右侧鼓膜充血、紧张部见两处穿孔,穿孔周围见血痂附着,对侧未见明显异常。但法医认为不算轻伤(讲:有规定两处穿孔不算),只能算轻微伤。再到别处法医鉴定所咨询,都不给讲话(保密)。我们应该如何?
几个人把我朋友打了,法医鉴定两边均耳膜穿孔,但马上2014年了,有规定轻伤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只赔偿
2014年关于轻伤规定,有修改吗?是不是 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赔偿损失?
昨天被7.8个男的打的鼓膜穿孔,今天带的医院检查报告去法医鉴定,法医做了记录与拍照,法医说在6个星期后再过来照下耳镜,看能否愈合再来做出伤情等级,能愈合就是轻微伤,不能愈合就定轻伤。想咨询下这样合理吗?不能直接订为轻伤或者去做伤残鉴定吗? 因为我是外地人,对方是当地人找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