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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

鼓膜穿孔轻伤鉴定疑问

鼓膜穿孔轻伤鉴定疑问 事情发生在2013年9月,被人打,到派出所报案,鼓膜穿孔,四个星期后做了伤情鉴定,鉴定为轻伤,结果到11月底才把打人的人抓到。一直拘留的,2014年3月,接到派出所通知说需要重新做伤情鉴定。但这距离受伤都已经有6个月了,鼓膜虽然还有伤痕,但也已经自然愈合了。从鉴定做完后耳朵也没有复查之类的。我现在想问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个新标准是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看解读说:“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但我现在的情况,到底是构成轻伤二级,还是轻微伤呢?因为6周以后耳朵根本没做过检查,也不知道鼓膜穿孔是六周内还是六周后愈合的。等派出所叫我做检查的时候,都已经6个月了,我想问下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处理呢?现在去做鉴定能鉴定出什么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eyehu(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4-05-2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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