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定了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出300平方,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那么对宅基地面积超出300平方和房屋建筑面积已达到250平方的农户,国家对其继承所得的房产,在遇到国家征地房子动迁时,是如何处理的? 是直接按其继承所得的房产的建筑面积贴补其应得的动迁房面积,还是只能按其继承所得的房产的建筑材料评估
请教律师,我将住房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给承租人,合同中写明承租人不得加人和不得转租,违约我将有权收回房屋,而且承租人按合同应该赔偿我1个月租金和没收押金500元。 周日我去时发现承租人不在,但是他已将其中一间以600元/月转租给第2承租人,我也将他们的承租合同拍照并复印,我电话给原承租人,他不愿按合同搬出和
拆迁时4个户口(老两口和两个子女),回迁时分有两套住房,都在老人名下。一个子女和老人共同居住一套,一个子女单独居住一套。单独居住的子女在另外3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房子改在自己名下。现在还想回来在老人这里那份额。我该怎麽办
央产性质的承租公有住房,依据国管办2011年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解答》,“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
我母亲是上海出去的上山下乡知青,在北方是机关公务员。在90年代政企转制的时期,我母亲被机关下派至所辖企业当领导,但当时并未征得我母亲的同意,也没出正式调令。下派后没多久就企业就倒闭了,我母亲的劳动关系也没了着落,到现在都没能办理正式退休,所以到现在64岁还不能享受户口回沪的政策,咨询了说没有办理退休要65
辽宁辽阳临街住宅已改建浴池、棋牌室、水果店经营多年,等同于商业网点店铺的价值。现在因为修高铁等城市建设动迁,动迁部门只按照民宅每平方米1.25倍给楼房。这种动迁补偿,根本无法置换同等商业网点继续经营。请问这种补偿合理吗。
公租房居改非拆迁动迁款没有户口的子女有份吗承租人父亲已故,子女户口不在里,第3代与媳妇在里。
宅基地是爷爷奶奶解放前买的,有50年代国家发的土地执照,后来我们建成厂房,有执照,税务登记证,动迁如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