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妻子结婚时,妻子已经育有一子。而且这个继子已经成年。不过自己和继子一起生活已经超过5年了,而且继子的大学的学费和这些年的生活费都是自己承担的。 问问这种情况,和已经成年的继子一起生活了这么长时间,而且为其提供了生活费用。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和继子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呢?
继父母给继子女生活费便形成抚养关系了,那么怎么才能不算形成呢?继父母任何一方给予自己亲生孩子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应该是来自于继父母共同的收入,那就是说,无论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在一起生活,只要继父母给自己亲生孩子生活费,就算形成了抚养关系,从而继子女就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了,对吗?谢谢律师能给予回答。
父亲属于丧偶再婚,我属于再婚后收养的,我的收养证上的收养原因是,因为无子女才收养,父亲再婚前有一对子女,从小没有跟我的父母生活,一直跟父亲的母亲生活。对我的父母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就这个收养证能否判定,继子女与我母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父亲是丧偶后与母亲在湖南再婚,再婚时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再婚后因工作关系将户口从湖南迁到武汉,子女没有迁过来,未成年的子女一直由父亲的母亲抚养,将户口迁到武汉后就收养了我和姐姐双胞胎女儿,我的收养证上的收养原因是,因为无子女才收养,一直没有跟湖南的子女联系,父亲去世时是1988年,我当年发了电报去父亲子
老婆带着小孩跑了,本人想于女方断绝一切关系并要回小孩自己抚养。请问各位律师怎样起诉?
本人来自湖北、 女方是福建的,我们相识了一年没有达到婚姻年龄和生育年龄就生下一名男婴,由于女方是三代的独生女,为了接香火小孩没满月女方娘家要求回去办满月酒求得名誉,现今五个月过去了,我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女方家没有回应,我本人也多次去接她母子回家也遭到拒绝,女方家人并称这孩子是她家的人,说我没有权利带走
请问律师:我10岁时因父母离婚,被法院判归由我父亲抚养,不久我父亲便把我从上海送到北京交我奶奶和姑妈。之后我便一直在北京生活长大。一直到我还差1个月就18岁时,我父亲在上海再婚,组成新的家庭,但我依然在北京生活,19岁时我高中毕业插队,三年半后回北京,之后便在北京上大学,工作,成家都在北京。我父亲自从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