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中,某违法行为人进行违法建设,我单位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处罚,在调查处理期间,由于该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建设(计划建设四层现已建设两层),而在调查材料中只有两层部分违法事实,应如何处理?是否以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对部分违法建设处罚?还是在继续收集证据等建设完工处罚?
我被一个流氓打了,这个流氓在20年前截过肢要,现在要拘留他,拘留所不收,说是残疾就是严重疾病?我把问题反应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坚持对他拘留,但当地派出所却不执行,每次拘留时让这个无赖躲在医院里住个几天,就这样,这个无赖一直逍遥法外。今年4月做出的治安处罚决定,现在再次拘留他,他要求行政复议,理由是说当
派出所在办理治安调解的过程中危险当事人拘留坐牢而是当事人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有效合法吗?
派出所在办理治安调解的过程中,所长在没有经过伤情鉴定的情况下(而事实上对方当事人只是扭伤了脚的韧带,擦破了一点皮),就威胁当事人说拘留坐牢,而迫使当事人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有效合法吗?
1,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后没想当事人送答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是否可以认为这样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2.行政检查 和调查人员只有一人参加是否可以认为他的调查无效? 3.行政调查人员向未成年人取得的口供上面没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签名是否可以认定这是无效的证据?
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是否应该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强制拆迁通知书?
我姐家属于支持城镇建设的拆迁户,也达成了拆迁协议,政府给兑现了补偿金。但因为生活问题,其村镇领导口头许诺可以先在其未拆迁的房屋后面建房,后补办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在其建设期间,当地土管、建设管理局向其发出了书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相关人员仍然口头指点“要修赶紧修”,故没有停工。大概10多天之后,
城管人员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哪部法律呢?城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没收小贩的车子和设备呢?
我就是想问问,城管人员执法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规定呢? 然后城管是否可以没收小贩做小生意的车子和设备呢?如果可以的话,是需要小贩做出什么事情的条件下可以呢? 没收后,小贩还能要回自己的东西吗?